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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1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1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17]57号

2017年3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6]6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研究分析全省医养结合发展形势,加强对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协调解决医养结合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衔接和工作联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重大制度。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宣传推广意见和建议。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匡 湧 高 华
  副召集人:诺卫星 省民政厅厅长
  王定邦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 员:郗海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荆德刚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超远 省科技厅副厅长
  韩永东 省民政厅副厅长
  蔡 强 省财政厅副厅长
  聂殿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罗保卫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成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 虎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吕 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巷泰 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
  于 冰 青海保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实行自动补缺制度,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查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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