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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5

发文字号

卫农卫[2014]2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5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2014]277号

2014年11月5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卫农秘[2014]391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4]9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卫农秘[2014]391号文件(请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的要求,丰富活动形式,细化活动内容,认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不少于4个月的整改,通过积极的创建活动,真正使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达标提档。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评选拟推荐的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应对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和《“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2014年版)进行进一步测评。其中未能达到国家《评价参考指标》的项目,要责成卫生院于2015年1月底前整改完善到位,按照《群众满意度调查表》测评得分应达到80分以上(市卫生局卫农卫[2014]250号文件制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满意度调查测评表停止执行)。

  三、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卫农秘[2014]391号文件上调各地报送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数量及指导数的要求,调整我市评选推荐申报数量和材料报送时限。各县(市)卫生局可在原推荐1-2个中心卫生院的基础上,增加申报1个达到国家《评价参考指标》的中心卫生院,申报材料报送时间调整为2015年1月20日前,春节前,我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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