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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10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5号

2019年6月10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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