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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7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7]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7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鄂价农医[2017]46号

2017年4月2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管医疗机构:

  为切实履行价格职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价格改革各项举措全面落地见效,结合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
  (一)全面清查内容。
  1、是否存在越权制定价格政策行为。是否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和医药价格。
  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挂靠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政策,继续实行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为基础,加价率控制在20%以内。药品(中药饮片)的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和“一日清单制度”。
  5、是否存在其他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要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开展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扎实做好清查工作。
  (三)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各类医药价格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迅速查处。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全面清理医药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工作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将做好此次全面清理工作作为全省物价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对照各个方面的内容逐一开展清理,不留死角,逐条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复杂情况可附相关表格),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门材料。

  三、上报时间要求
  请省管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5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农医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全面清理书面报告和电子版上报省物价局(农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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