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编报2017年度卫生领域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湘发改社会[2017]75号
2017年1月25日
各市州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报2017年度卫生领域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7]15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卫生计生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方案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报总体要求
(一)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地方资金落实,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形成工作量。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据相关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浪费。
(三)落实用地和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减免相关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主要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严禁项目单位负债建设;中央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投资补助。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二、项目遴选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健康扶贫工程
1、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尚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优先安排建设。
2、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县域内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含妇幼保健院)不足的可适当增加县级医院床位数,原则上按不超过每千人口1.8张控制(中医医院按每千人口0.55张控制),老少边穷地区1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床位数不超过200张。已印发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的,床位规模以印发规划为准。新增床位要向妇产、儿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
3、严格按照床位规模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确定项目规模。
4、中央投资按照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同时,单个项目补助中部不超过4000万元、西部不超过5000万元。
(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1、重点支持业务用房面积短缺的省、市(州)、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2、省、市(州)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面积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计算,“人”是指编制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省、地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最多不超过160人、90人、70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设置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床分别按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3、中央投资按照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根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独立建制无床位的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有床位的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防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3、血液中心、血站建设项目。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中血站业务用房建设面积指标参考表,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血液中心、血站建设,并支持有需要的单位购置采血车辆、车载设备。省级血液中心可配置采血车1-2辆,市级血站1辆,原则上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和600万元;中西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编制批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
(三)各地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我们将对各地所报建议方案和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各地建议方案上报总体情况、具体项目进度和中央资金可能性,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四)各地要确保上报项目应与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于2月8日前将申报文件、建议方案及电子版,联衔报送至省发改委社会处、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和省中医药局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