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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9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2014年9月29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二、对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企业生产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生产加工食品,对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普通食品和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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