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22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和掌握《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情况,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相关部委部署,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了解和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间题及原因,提出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推进下一阶段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3个方面实施进展情况。
(一)规划目标部分。对《规划》所确定的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等规划目标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十三五”末期(2020年)完成情况。
(二)规划主要任务部分。对照《规划》要求的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提升防治服务水平、落实救助保障措施、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等8项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三)规划保障措施部分。主要评估各市(州)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三、评估方法
(一)县级自评。以县(区、市、行委)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写自查表(见附表1、2)和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表3),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调查表汇总、形成完整的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州)级自评与审核。市(州)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各县(区、市、行委)上报的调查表和自评报告,分别填写本级自查表和撰写自评报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调查表,并形成完整的自评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省级自评与审核。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各市(州)上报的调查表和自评报告,并填写本级自查表、撰写自评报告,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汇总我省调查表、形成自评报告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抽查复核。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市(州)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确保自评估工作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评、审核、汇总和撰写评估报告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估规划指标、主要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认真填报各项评估表,评估采用数据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对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策措施。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11月5日前将自评报告和汇总数据报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张琴
电话:0971-8239004传真:0971-82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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