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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7-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10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205号),积极推动我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电子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
  1.2019年7月15-25日,以区为单位,完成全市相关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2019年7月25-31日,各单位开展系统调试、模拟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3.2019年8月1日-10月31日,全市医疗机构实行电子《印鉴卡》与纸质《印鉴卡》并行管理,使用纸质《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同时网上申请和采购。
  4.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市医疗机构取消纸质《印鉴卡》,实行电子《印鉴卡》管理。医疗机构在购买相关药品时,需通过网上申请、审批和采购。电子《印鉴卡》起用之日,原纸质《印鉴卡》同时停止使用。原纸质《印鉴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内保存备查。
  5.自2019年11月1日起,新申报机构不再核发纸质《印鉴卡》,全市完成电子《印鉴卡》的转换工作。

  二、分级培训
  各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授予及培训,及时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网上备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本单位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及处方权授予工作;其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由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申报材料
  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减少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在医疗机构新申请《印鉴卡》时,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1份,因存档等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部门自行复印。具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印鉴卡》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
  各区卫生健康委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变更情况,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后报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以便我委及时通报药品经营企业。

  四、其它要求
  1.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监管,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在实施过程中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合理使用,防止流弊。每年的9月底前向市卫健委上报辖区的使用管理情况。
  2.请各区、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开展电子《印鉴卡》管理与各项重大活动保障紧密联系,确保培训、管理、使用等环节安全。并借此提高辖区和医院毒麻精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该类药品安全存储、安全管理、安全使用。

  附件2:各区实施电子《印鉴卡》培训时间安排

序号时间安排区域
17月24日东城、西城
27月25日朝阳
37月18日海淀、石景山
47月19日门头沟、房山、丰台
57月22日顺义、平谷、通州、大兴
67月23日昌平、怀柔、延庆、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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