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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3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3〕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4-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一步方便京津冀参保人员区域内异地就医,现就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的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因门诊慢特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登记(备案)手续。视同备案后,参保人员区域内发生费用的医保报销待遇不变,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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