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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8

发文字号

青医保局发〔2023〕2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5-01

颁发部门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青医保局发〔2022〕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以下简称《制剂目录》),并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制剂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医保支付管理

  (一)纳入《制剂目录》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仅限于生产制剂的医疗机构院内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可调剂使用的,按程序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疗费用时,制剂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制剂定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定价执行。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两年内未使用的制剂,应及时调出目录;符合纳入条件的新生产制剂,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按有关程序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批。

  三、加强制剂使用管理

  (一)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制剂目录》。

  (二)严格执行《制剂目录》确定的制剂名称、剂型和包装规格。需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各地要及时督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编码更新工作。凡纳入《制剂目录》的制剂,由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自行登录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进行医保编码的申请、更新和维护,务必在《制剂目录》实施前完成编码更新工作。

  (四)《制剂目录》执行后,省医疗保障局前期下达的关于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所有批复同步废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剂目录》是规范和加强制剂的配制和使用管理,保障群众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制剂目录》落地落实工作。

  (二)强化使用监管。各地要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制剂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及时了解医保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医保改革红利。


  附件:青海省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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