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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8-12-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卫生信息中心

正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等精神,我委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立项批准,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联系人:吴思静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14日

       联系电话:0571-87709378

       电子邮件:wusj@zjwjw.gov.cn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7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健康浙江,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围绕“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目标,充分发挥我省信息产业和医疗健康信息化的先发优势,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共享,坚持应用驱动、创新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服务和监管为“两翼”、集产业发展于一体的覆盖全域、智能高效、开放融合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格局。到2020年,医疗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医疗健康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处在全国领先地位,建成全国“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

二、  主要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1.深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共享平台,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允许实体医疗机构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允许医师掌握复诊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医养服务、“互联网+”社区护理等创新服务。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全面改造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在线挂号、分时段预约、智能导医分诊、检验检查结果查询与推送、移动支付等智慧服务,加快应用刷脸就诊、无感支付、5G远程医疗和遥控影像检查等新型技术,基本形成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深化“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整合贯通现有基层医生工作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母子电子健康手册和儿童免疫规划、重型精神病管理等信息系统,提高居民健康数字化管理水平。以县域医共体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家庭医生团队为骨干,围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慢性病管理、妇女儿童保健和规划免疫等重点,在线提供签约服务、健康咨询与健康教育、服务预约与提醒、健康监测与指导,创新探索“移动工作站”访视、“智能全科医生”和可视化家庭病床等服务,加快建立全程、实时、互动的健康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深化“互联网+”分级诊疗服务。完善全省预约转诊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平台整体对接。全面推开基于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区域共享中心的“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区域互认”模式,健全完善远程医疗协作网络,全面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转诊,构建有序就医秩序。到2020年,县级以上医院号源网上开放比例达到90%以上;省市级医院优先向县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的号源比例达到50%以上;县级以上医院总诊疗人次中,经由下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比例达到201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二)优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治理。

4.推动“互联网+” 现代医院管理。建立完善全省医院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强化大数据在医院规划、筹资、评价和监管中的支撑应用,全面推进基于DRG的医院质量与绩效评价。到2020年,县级以上医院全面纳入医院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落实国家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推进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集成,持续提升医院资源调配、业务经营、质量评价、财务分析、效率监测等数字化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促进医院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和精细化。到2020年,全省70%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达到国家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5.推动“互联网+”医疗保障管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和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搭建统一、智能、高效、便捷的全省“智慧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满足参保人员需求为中心,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为特色,基础支撑体系领先、智慧应用体系健全、管理保障体系完备的发展格局,努力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业务经办便捷化、医保管理精细化、政府决策科学化。加强医疗、医保数据联通共享,推动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信息合规共享,提高部门协同服务与管理水平。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运用大数据,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到2020年,住院服务按DRG支付覆盖所有省市级医院和县域医共体,以及门诊按人头支付覆盖所有县域医共体比例均有所提高。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核,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浙江保监局负责)

6.推动“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建设,提升药品、耗材价格谈判和采购服务能力,加强药品、耗材供应信息有效管理和合规共享,建立采购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提供审方、用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建立统一的处方共享平台,逐步推进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加快医院“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定时提醒、用药随访、药物重整等工作。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

(三)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高峰。

7.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教创新。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研发专项基金,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医院等共同组建研究院、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研发转化平台,完善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加快一体化建设及运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等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建立数字化医学人才培养培训专业化平台,提供多样化在线医学培训与学术交流。建设数字化继续医学教育平台,提供多样化在线医学培训与学术交流。开展权威的网络医学和健康科普教育,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负责)

8.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技术提升。挖掘分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健康消费、环境、临床试验、实验室等相关数据,加强对各种传染病、慢性病、肿瘤等疾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预测。依托省市医院开展ICU、胸痛、脑卒中、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意外伤害等疾病远程急救技术研发和联合救治工程攻关,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建立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示范和共享中心,运用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建立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运用临床和科研大数据,推进精准医疗发展,提升遗传性疾病诊断和癌症、心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早期诊断,以及疾病预防检测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9.促进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实施人工智能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加大医用机器人、智能影像识别、病理分析、多学科会诊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等研发和示范应用,率先针对肿瘤疾病等病种开展智能诊断、辅助诊疗、用药推荐和健康预警等服务。在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广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到2020年,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服务覆盖所有县域医共体。(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医保局负责)

(四)做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

10.促进医疗健康大数据产业有序发展。加快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做大做强医疗健康信息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医疗健康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数据服务企业,带动药物研发、临床诊断与治疗、保险支付和商业保险设计以及健康管理等领域的产业创新、孵化和促进。建设省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和若干个分中心,集聚各类优质资源要素,打造一批医疗健康大数据存储、标准创新、产业孵化、健康智造等产业集聚区。到2020年,健康大数据产业成为我省新经济发展中的优势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11.促进医疗健康“智造”加快发展。发展医疗健康“智造”和生产服务企业,推动医疗健康服务领域“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构建医药产品消费需求动态感知、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新型产业组织模式。支持研发生产医用机器人、生物三维(3D)打印、健康和康复辅助器械、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等,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2.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业态创新。鼓励发展各类“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平台,支持领军企业、医疗机构探索“互联网+”共享医疗、数字医联体、全科智能诊所、精准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和业态,打造一批“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人工智能、精准医疗等示范企业,创建国家级医疗健康和信息技术融合示范基地。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与养生、养老等服务业协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

13.健全全民健康信息架构。按照“一中心、一张网、一通卡、一门户”的要求,不断完善全省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服务架构。建设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统一采集和存储医疗健康数据,形成面向医疗健康服务、管理和产业的系列应用系统。完善医疗健康应用网络,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医疗健康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数据的安全传输和互通共享。推广应用居民电子健康卡,实现医疗健康服务线上线下“一卡识别、一卡通办”。建设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门户“浙江健康导航”,规范集成在线服务入口,提供健康资讯发布、健康信息查询和互动交流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14.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执行统一规范的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住院病案首页等管理数据库,及时落地国家医保信息标准体系,明确健康医疗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利用范围、程序和条件明确数据交互共享、开放应用的范围、程序和条件。逐步统一医疗健康业务标准,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归集全省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新型业态等健康医疗数据。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安全的省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15.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资质和准入管理,研究制定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控制中心,加快实施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等,加强服务全流程监管。加强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网络安全防护,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规定,严禁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非法出境。完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和评估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管和预警。(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纵深推进深化 “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和“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大对医疗健康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的投入,整合各类要素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保障和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建立定期沟通和会商协调机制,形成发展合力。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实体医院现行价格政策执行,;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要,完善医师、护士和药师区域注册。健全职称评价制度,将互联网诊疗业绩和工作量纳入评价范畴。

(三)强化人才支撑。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逐步建立多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健康医疗大数据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鼓励和支持省市级医院率先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高等院校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

(四)强化宣传推广。加强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不断发掘和树立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大力宣传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等政策措施及应用成效,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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