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妇幼健康领域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苏卫妇幼[2016]12号
2016年11月25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
《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风险防控,满足群众生育需求,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资源配置
(一)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各地要科学制定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深度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确保省、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省政府“补短板”重大项目,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县级妇幼保健所向妇幼保健院转型进程,争取到“十三五”末,省和设区市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建成二级妇幼保健院。加强县级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规划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妇产、儿童专科医院等为主体、民营医院为补充、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要强化各级政府的建设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妇幼保健院(所)的公益性质,保持机构独立性,禁止变卖、拆分妇幼保健院(所),防止以租赁、合作(含PPP模式)、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院(所)的所有权性质和独立法人资格。设区市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非营利性妇产、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二)调整扩增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各地要摸清产科资源现状,科学预测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调整扩增区域内产科资源规划配置,引导县级综合医院重点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疑难、危急重症临床诊治能力,推动县级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强开展正常分娩等产科技术服务的临床能力,力争“十三五”中期,以县(市、区)为单位,区域内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不低于25张。各设区市和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助产机构,下同)要建立预警机制,实时掌握产科床位使用情况,适时启动预警流程,确保每个产妇都能及时获得适宜的住院分娩服务。床位紧张的助产机构要进行院内科室之间及科室内部住院床位的结构调整,必要时采取缩减甚至取消产科特需病区等方式,增加产科普通住院床位供给。通过推行产科临床路径管理,控制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实行床边预约结算等方式,加快产科床位周转。加强对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率的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服务效能。
(三)增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门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到“十三五”期末,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省定标准的机构比例提高到80%以上。深化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中的职责和任务,将普通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正常住院分娩以及妇女儿童疾病筛查、常见病诊疗等服务下沉基层,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更多更优服务。深化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建设,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采取共建产科病房、项目合作、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优质服务资源下沉,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缓解资源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在联合体内,推进教学、培训、病案等资料共享,促进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和同质化管理。
(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加快省、市、县三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依托区域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绿色通道和母婴安全保障机制。2017年年底前,省级建成若干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指导中心,市、县两级均建成至少1个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推动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加强救治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和采供血机构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院际间协作救治机制,做到院前和院内一体化、院内多学科救治,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实行统一的救治管理,实现救治服务的体系化、个性化、精准化、信息化和系统化,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
(五)加快急需和紧缺人才培养和使用。以设区市为单位,制订助产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规划,通过引进、培养、转岗、激励等举措,加强妇产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配备。将妇产、儿科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缺专业,加大培养力度,加强卫生高职院助产士专业建设。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院承担产儿科和妇幼保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提升妇产、儿科医师执业能力。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妇幼健康知识技能培训,支持基层人才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加大产科、儿科等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力度,提高助产人员薪酬待遇,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课题申报、先进推荐中优先考虑助产人员,稳定现有队伍;鼓励取得助产资质但未在助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回归,优先保障助产岗位招聘;通过延聘、返聘等方式,吸引退休人员留在助产岗位;加强现有妇科和计划生育等相关专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加助产人员,满足临床一线工作需求。
二、规范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一)强化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衔接。围绕群众生育服务需求,加强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整合与衔接,重点整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等项目,优化服务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宜的服务。以分级服务制度落实和信息系统、母子健康手册使用管理为抓手,加强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衔接,打造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和儿童等5个时期,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卡、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技术等13项服务的“一条龙”生育服务链,做到服务对象“应管尽管”,服务项目“应查尽查”。
(二)强化生育咨询与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各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生育咨询门诊,二级以上助产机构要加强高危妊娠、胎儿医学等专科门诊建设,加强生育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做好与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宣传教育,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需求的夫妇终止长效避孕措施,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中医药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综合治疗。严格执行分级服务有关规定,实行孕产妇早孕建卡在基层和高危因素转诊制度。对建卡孕妇,相关医务人员要认真询问其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孕产妇尤其是高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识别和筛查危险因素,对高危孕产妇严格实行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按照省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规范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并及时将高危孕产妇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
(三)强化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健全助产技术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各助产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推行新生儿科医师进产房、剖宫产审批等制度,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多科室协作机制,定期对核心制度落实、急救设备完好、急救药品配备、新生儿身份识别、防盗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开展集中点评,科学运用巡查结果。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与复核,倡导母乳喂养,采取医保政策引导等措施,切实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二级以上助产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制订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和突发事件防控预案,完善抢救流程、转诊程序和诊疗预案,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急救演练,增强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按照三级预防理念,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和新生儿各阶段以及预防、治疗和康复紧密衔接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制度。落实一级防治措施,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扩大产前筛查人群覆盖面,做好后续产前诊断和治疗等服务。落实三级防治措施,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完善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推动基因检测技术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的应用。重点做好唐氏综合征、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重点病种筛查纳入政府实事项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筛查率,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三、完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模式
(一)推进防治结合服务模式。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公立综合医院及妇产、儿童医院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女儿童健康综合服务模式,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为抓手,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完善机构服务功能,规范业务科室设置,推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现保健与临床服务的实质性融合。要根据群众需求,把优生优育、妇女儿童保健和产前筛查等知识宣教以及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和儿童生长发育指导等服务项目融入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按目标人群特点实行个性化签约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康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应用,努力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发生。
(二)优化孕产期服务流程。各助产机构要调整门诊科室布局,推行门诊、检查、检验、挂号结算一体化服务,将产前检查、B超检查、胎心监测、实验室检查等进行功能再造,合理减轻人员高度集中的诊室服务压力。加强门诊导医导诊力量,做好就诊流程等公示;推广“一次性预缴、事后结算”的产前检查诊疗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各助产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应用等,为群众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咨询指导。全面开展非急诊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推广预约住院服务和分时段预约,将网络预约挂号逐步向各项生育服务推开,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建卡和住院分娩压力较大的助产机构,可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和住院分娩管理门诊,及时协调解决孕妇建卡和住院难问题。
(三)完善惠民服务和政策衔接。各地要积极创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模式,确保目标人群能够免费享受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高项目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现有惠民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促进生育过程中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服务和资源利用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加大对孕产妇住院分娩、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逐步实现妇女儿童免费享受规定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科技支撑作用,以临床重点专科以及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和新技术引进奖评估为抓手,加强针对严重危害我省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际国内先进医学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科技进步,打造妇幼健康高新技术平台。加强妇产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学、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创建母婴保健技术评估机制,促进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四、加强生育医疗保健服务风险防控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服务以及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等管理制度,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规范管理,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完善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内容,确保信息报告准确、及时。建立妇幼健康服务领域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按照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薄弱环节和“风险点”的梳理排查,全面摸清潜在的“风险点”,加强对风险隐患的分类管理。制定重要责任和“风险点”清单,明确应对防控措施,提供人、财、物、技术等要素保障,层层分解落实,确保妇幼健康服务安全有序。
(二)强化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技术行政审批,并建立定期质控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强监督执法,重点打击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未经许可或未变更执业地点擅自开展异地执业、出租或由社会资本承包生殖医学等科室,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代孕、违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拓展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失信机构和个人纳入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数据库,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三)推进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各地要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等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建立重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按要求定期将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受益人数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甚至瞒报和谎报行为。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规定,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和免费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就诊流程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等服务信息,推动公开信息上网,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所公开信息真实、合规。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排查,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做好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定级备案,防止因恶意攻击、内部管理不善等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各地要加强妇幼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惠民政策的解读,提高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定期通报情况。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妇幼健康领域的突发、敏感事件,各地要尽早进行科学处置,及时公开真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传言,避免引起误解和炒作。对媒体已介入的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推进生育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一)加快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总体架构、统一标准规范和共建共享要求,以互联互通、务实应用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为目标,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加快建设涵盖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助产等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避孕药具管理与不良反应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以及机构运行和服务监管等九大业务领域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依托区域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横向跨系统、跨机构,纵向连接省、市、县、乡、村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共享的交换标准体系。已建成单独运行信息系统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快推进系统与其他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的整合与融通,逐步实现妇幼健康相关服务在不同层级、不同单位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应用水平。按照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服务“一卡通”的总体要求,以孕产妇、儿童建卡和家庭签约服务为基础,推动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和移动终端服务,逐步实现就诊分时段预约,就诊记录、辅助检查和健康档案联网管理、动态更新,并加强机构间服务系统的衔接与数据交换,确保服务过程无缝隙和服务人群全覆盖。充分应用远程服务系统,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和病理诊断、双向转诊、在线培训和手术示范等服务。依托移动互联网,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推广在线健康咨询、网上预约挂号、候诊提醒与分诊、费用移动支付、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病情跟踪随访、满意度评价以及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提醒等便捷服务,改善群众就诊体验,搭建医患桥梁。
(三)发挥信息系统对妇幼健康服务监管作用。以改善服务质量、优化诊疗流程、实施科学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的监管功能。重点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助产技术等临床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三网”监测数据以及机构运行状况、产科床位使用情况等的动态监测和定期分析,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提供基础性数据。建立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技术、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设备等为核心内容的数据库,支持资源统一调度和分配管理,实行精准化行业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就诊人员结构、就诊内容和方式、服务需求等情况分析,为调整项目、改善服务等提供依据。加强对医务人员日均接诊人次数、每周上门次数、病历和处方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监测评价,形成服务评价与工作考核的反馈机制,进一步增强管理效率。
六、落实生育医疗保健服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深化医改和健康江苏建设的总体部署,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经费投入和考核奖惩力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儿科等临床医疗和妇幼保健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促进新技术引进和普及。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完善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处理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