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 材局、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曾以药管市[2000]5号文,责成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广东查处违法进口的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生产、规格为“地”字40 支装“六年根”的“高丽参”。在查处过程中,各地陆续发现有其他品牌、规格的“高丽参” 销售。经核实,自1999年5月1日《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以来,我局未审批同意 进口“高丽参”在国内市场销售。请你们立即对市场上销售的“高丽参”组织查处,严厉 打击走私进口中药材。 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前进口的“高丽参”,要认真核查其是否经过海关审查同意, 若无海关放行手续,一律依法封存,移交海关稽查部门,按非法走私查处。 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6月底以前上报我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