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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药安[201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云食药监药安[2011]68号

2011年6月24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药安[2011]6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的操作性,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委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主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并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名义或几部门联发方式上报下发。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能对取得的成绩评价过高,也不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问题看得过重。必须通过实地检查、量化评估和综合分析,客观真实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实际。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对检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尽安排。原则上7月应开始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首先县(市、区)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的全面检查;然后进行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部门的检查评估,以及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抽查。7月底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上报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8月份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9月份形成全省的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审定,同进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

  四、通知中“检查评估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各地重点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数量,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确定,但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评应做到全覆盖。

  五、各地应参照通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查评估内容,在保持四项考核内容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的实际适当增加具体内容,但不能少于规定的检查内容。

  六、各地可参照通知中的检查评估表制作本地区的检查评分表,结合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重点,设定评分值和评分点,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七、关于对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主要由各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药品稽查队)依据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的质量公告,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的计算方法,形成量化的分值。要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权重分配,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八、关于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各州、市局可根据省局拟制的调查表进行测评,也可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样式、内容和方式进行测评,但调查对象不得少于100份。省局将对各地的问卷情况进行抽查。

  九、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主管部门不作具体规定,由县(市、区)局统一部署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的起止时间,并对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自查自评情况由州、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综合汇总上报省局安监处,自我评分,总分值和权重应与通知一致。

  十、各地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形成的检查评估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局安监处。

  十一、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积极主动做好检查评估有关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联 系 人:吴炬
  联系电话:0871-889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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