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73号
2018年7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07]41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与职责
2.4 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信息报告和通报
4.1 报告
4.2 信息通报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6.2 抚恤和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制度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8.奖励和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报备
9.5 预案修订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1)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迅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救援的,另行制定预案。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方案)包括: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卫计委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林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旅发委、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外侨办、市委台办、市红十字会、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部机场集团、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西安支队,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传达市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市内各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
市应急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相关工作。
市卫计委: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市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民政局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信委: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药品和器械的紧急生产。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措施。
市农林委: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禽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开展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本市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事件影响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人社局:依法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处置。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紧急状态下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交易行为,维护紧急状态下正常市场秩序。
市旅发委: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等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疫点(疫区)垃圾消毒、清运和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外侨办、市委台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侨和港澳台机构及人员的应急处置、对外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输。
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做好出入境应急物资的检疫查验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西部机场集团: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飞机和机场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做好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指挥驻西安市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市卫计委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市农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旅发委、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6)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组与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1)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事件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机构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收集、信息监测、风险识别、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和风险评估。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监测数据,对本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专家意见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或相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蓝色预警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授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黄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授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有关部门,由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和媒体应对工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信息报告和通报
4.1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教育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社会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处置进程、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的诊断、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4.1.4 报告方式
医疗机构和镇街卫生机构可通过国家疾控中心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区县(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4.2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毗邻或可能波及地市的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疏散隔离等现场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区县(开发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西安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将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及通报。
(6)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5.3.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核实并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3)市卫计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应急处置的督导。
5.3.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政府。根据市卫计委建议,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市卫计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机构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观察、采样与检测、疫点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技术支持。
5.3.3 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区县(开发区)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处置任务。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开发区)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由省级以上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2 制度保障
市卫计委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体系。
7.3 经费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快速拨款程序并及时拨付。市、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7.4 物资保障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出物资使用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保证及时、快速传递。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卫计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市、区县(开发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通讯设备。
7.6 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7.7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武警西安支队、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协助,共同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8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区县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卫生应急知识科普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 预案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9.3 预案演练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市卫计委牵头组织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9.4 预案报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市卫计委备案。
9.5 预案修订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1.1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10.1.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10.1.3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10.1.4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10.1.5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10.1.6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07]41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