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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28

颁发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3年3月28日

各市州商务局:

  为规范全省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与管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责任,提高商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对能力,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制度,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与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且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的生猪屠宰和需要商务部门配合处置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二、 报告信息来源
  (一)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检测;
  (二)商务主管部门的事故(事件)报告;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事故(事件)报告;
  (四)卫生部门风险预警信息;
  (五)相关监管部门的情况通报;
  (六)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七)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三、报告及通报内容
  (一)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事故(事件)发展趋势等内容。
  (二)事故(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事件)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

  四、报告要求
  各级商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事故(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一)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或举报后,按有关规定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委和相关监管部门;发生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州)、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食安办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二)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市(州)、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安委和有关部门。如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波及的范围广、影响大,或可能演化为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期间的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由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逐级上报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

  五、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食安委的指导下,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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