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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6

发文字号

银党办综[2016]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6

颁发部门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党办综[2016]30号

2016年6月6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在银垂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19号)和《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吸烟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做好全市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提高城市文明水平,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控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的文明品味。重点通过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实现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工作目标,人群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大幅提高,人群吸烟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广泛普及,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市创造一个健康、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通过实施控烟工作,实现以下10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走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等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营业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旅游景区室内场所;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等室内公共活动场所;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室、售票厅;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控制吸烟工作,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办、爱卫办、卫生计生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各县(市)区机关工委、文明办、爱卫办、卫计局依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建立控烟协调工作机制,做好辖区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组织实施。
  1、建立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参加控烟协调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建立全市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信网络。各县(市)区要建立本县(市)区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信网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制定《条例》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建立与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控烟工作纳入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职责,形成控烟工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市爱卫会、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通过内部通报、曝光台曝光、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布。积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开展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
  3、制定和完善部门工作方案。市级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控烟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和检查。
  4、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管理责任。要通过张贴禁烟标志、发放禁烟宣传品,在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大力倡导和开展戒烟、禁烟、劝诫抽烟行动,使机关形成倡导禁烟、拒绝敬烟、无人吸烟的无烟环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行业带头示范作用,深入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
  5、做好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要通过设立违法吸烟行为投诉举报热线,受理公众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提出的诉求和举报投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园林局、市文广局、市体育旅游局等有监督执法职责的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制订各自工作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直机关工委、机管局、文明办、爱卫办、卫生计生委要不定期的联合对党政机关单位控烟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卫生监督和具有行业监督职责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实施密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医疗机构、宾馆、餐厅、娱乐场所等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整改的场所,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吸烟的个人,依照法规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监督
  市卫计委是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积极建设好戒烟门诊,满足戒烟者的服务需求等工作,每年“5·31世界无烟日”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控烟宣传教育。全面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
  市文明办、市爱卫办要将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纳入本级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市爱卫办要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银川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长效考核办法》之中,加大管控力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等校园控烟工作。结合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要将吸烟有害健康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的宣传,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烟草的危害性,教育学生拒吸第一支烟。
  市文化局、市体育旅游局市、科技局:负责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健身场所、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艺术场所、网吧和全市各类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
  市委宣传部、广电局、电视台、报社要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例》主要内容,免费播放控烟公益广告,加大控烟知识的宣传,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刊播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大力配合控烟工作,加强对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内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和烟草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烟草广告,加强对烟草广告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控。
  市城管局要加大对烟草广告牌的监管,禁止在全市城区内设置烟草广告牌,禁止摆放、张贴、散发、悬挂等形式的烟草广告,如灯箱、广告牌、广告张贴画、广告印刷品等。
  市交通局要切实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售票厅的控烟工作,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民航、铁路、车站要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内控烟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控烟工作,提倡创建无烟单位,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控烟禁烟工作。公安、城管、市场监督(工商局)、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条例》。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单位控烟工作方案,确定分管领导,设立控烟劝导员,指定专责科室和联络员负责控烟工作。各监督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督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整合资源、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级开展控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会客接待不敬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在禁烟、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组织、各个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本方案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职,要加大控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充分运用橱窗、报栏、标语等多种形式,营造控烟舆论氛围,使全体市民自觉遵守控烟规定。宣传、广电等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重点,开辟专栏、专版,制作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宣传吸烟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及时报道控烟工作中思路好、举措好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工作被动、措施不力,工作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全市各级组织、各个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吸烟场所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导。各级爱卫会、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检查督导。市爱卫办、文明办要把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作为本级卫生单位、文明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市直机关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文明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对禁烟控烟活动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要通过设立吸烟违法行为监督公示台,推行违法吸烟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控烟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屡促不动或行动迟缓的单位,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通过机关、单位曝光台和新闻媒体给予曝光,纳入年度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

  附件1:银川市控制吸烟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银川市卫生计生委、银川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特通告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全市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二、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标识和健康警语。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走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营业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旅游景区室内、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内;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室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市域内的吸烟者,劝阻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四、任何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六、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七、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禁烟通告的,卫生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能的,给以通报批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此《通告》的内容为银川日报、银川晚报、银川广播电视台和各单位在宣传标语、电子屏幕、专栏、板报、橱窗、内部刊物、网络等形式宣传控烟工作的内容。

  附件2:控烟倡议书

  朋友们,同志们: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史让每一位炎黄子孙为之自豪,而衡量“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们是否爱护公共空间的洁净清新,是否尊重他人的权利。健康,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古人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有损于个人文明、社会文明和国家文明的行为。

  个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还损害了一个城市、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形象。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意味着我国对世界作出了一个庄严的承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奉行“言必信,行必果”,控烟履约,我们应该做到:

  社会交往不敬烟,

  公共场所不吸烟,

  当着他人不抽烟,

  劝阻吸烟我先行!

  朋友们,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会,请让我们首先做一位信守公德的好市民,以更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去拥有更加幸福的生活。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控烟履约,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六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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