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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07-08-13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3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回复
(川价发〔2007〕140号 2007年8月13日)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请示》(绵价〔2007〕27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投入、公益性的非盈利医疗机构,其他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得高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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