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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皖卫传〔2023〕296号
其他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23-07-24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发证和预防接种档案建档及时率,落实长三角地区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的工作目标,决定在我省产科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发放儿童预防接种证,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新生儿预防接种服务,充分发挥预防接种工作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省产科接种门诊建立新生儿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和发放预防接种证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产科接种门诊(指设置在提供助产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新生儿提供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服务的接种门诊)。
三、实施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进行准备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产科接种门诊全面实施。
四、实施内容
(一)产科接种门诊需配置人员和设备设施
1.人员
产科接种门诊需落实经过信息化系统操作培训的专职(兼职)人员专门负责新生儿建证、建档工作。
2.设施设备
产科接种门诊需配备使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设备,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扫码设备、打印设备,实现录入和上报疫苗接种个案相关信息、扫码登记、扫码接种、接种证打印、疫苗出入库、疫苗追溯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二)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和预防接种证建立
1.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建立
新生儿监护人应向出生医院产科接种门诊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产科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对其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安徽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
2.预防接种证建立
产科接种门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产科接种门诊在完成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后,应在预防接种证上记录本次接种记录,完成新生儿预防接种服务,发放“预防接种家长须知”(附件1),告知监护人应按时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至居住地儿童预防接种门诊为儿童完成后续疫苗接种服务。产科接种门诊应在办理的预防接种证上盖业务用章。
预防接种证中的受种者档案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记录需与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如需手工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规范、记录准确、项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以公历为准。
3.取消“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三联单)”,调整为向新生儿监护人发放“预防接种家长须知”(附件1)。
4.因故未能在产科接种门诊接种的新生儿,产科接种门诊应为其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录入基本信息,在备注栏写明未种原因,并发放预防接种证。
五、评价和考核
1.在安徽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内,以县区为单位,达到产科接种门诊活产新生儿预防接种建档率100%。
2.在安徽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内,以县区为单位,达到活产新生儿信息关键字段规范填写率100%。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统筹工作安排。坚持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开展产科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发放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障人员设备。设置产科接种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配置人员和软硬件设备。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在产科接种门诊配置相应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建证、建档工作,落实至少2名专职(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新生儿建证、建档工作。
(三)强化系统和人员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安徽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以满足产科接种门诊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善辖区助产机构信息化建设,对产科接种门诊的建证、建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技术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辖区内产科接种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收集和管理。
(四)严格规范操作。产科接种门诊应规范疫苗接种服务。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全流程操作。接种前做好健康状况询问、接种禁忌核查和信息登记,充分告知儿童监护人接种疫苗品种、作用、接种禁忌、不良反应和接种后留观等注意事项。遵守“三查七对一验证”原则,确保安全、规范接种。接种完成后及时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家长须知”,告知后续接种情况,协助儿童接种门诊完善儿童接种工作。
(五)及时查缺补漏。儿童接种门诊应负责向非医疗机构产科内出生、未领取或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发放或补证工作,在儿童首次前往儿童接种门诊时,核对接种证和电子档案信息,尽快补全儿童身份证号。对于本省医疗机构产科内出生的儿童,儿童接种门诊应从平台下载迁入档案,不得重新建档。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现居住地为本辖区的新生儿电子档案的统筹管理,规范辖区内的产科接种门诊电子档案和预防接种记录的填写;定期对现居住地址为本辖区的新生儿预防接种档案进行整理,及时处理系统平台中长期未接种疫苗的异常档案。
(六)规范接种信息报告和疫苗管理。全省所有产科接种门诊应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http://10.249.6.18:8881)中拥有独立的接种单位编码。产科接种门诊应按照要求,完成扫码登记和扫码接种,做到疫苗全程可追溯,如实记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及时将出生儿童信息上传至安徽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详细询问并准确记录新生儿现居住地址相关信息,以便接种档案后续归属衔接。新生儿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信息应按照《新生儿个案信息录入规范》(附件2)要求完整填写。
(七)加强督导考核。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月对本辖区内产科接种门诊新生儿建档建证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产科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和考核评价,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推动产科接种门诊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孙闽:电话:0551-6299855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斌冰:电话:0551-63674927。
附件: 1.预防接种家长须知
2.新生儿个案信息录入规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1
预防接种家长须知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1.当孩子出生后,产科接种门诊会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请您在1个月内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安排的时间携带预防接种证前往接种单位为孩子接种后续疫苗。
2.预防接种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请主动出示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补办。
3.每次预防接种时应携带预防接种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或预约时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做好记录。
4.您的孩子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接受预防接种;如果孩子漏种或延迟接种疫苗,请及时补种。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儿童实行免费接种;其它疫苗可以自愿自费接种。
接种门诊签章: 发放日期:
附件2
新生儿个案信息录入规范
Pharma CMC2024-10-15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8-21
数屿医械2024-06-24
数屿医械2024-06-13
数屿医械2024-05-30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5-27
药事纵横2024-02-28
药通社2023-12-26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3-12-13
药通社2023-06-25
2024-11-20
2024-11-19
2024-11-19
2024-11-19
2024-11-19
2024-11-19
2024-11-18
2024-11-18
2024-11-18
2024-11-11
2024-11-11
2024-11-05
2024-11-04
2024-11-04
2024-10-30
2024-06-03
2024-06-03
2024-06-03
2024-05-29
2024-05-29
2024-04-28
2024-04-13
2024-01-22
2024-01-11
2023-12-05
2023-10-07
2023-09-18
2023-09-18
2023-09-14
2023-09-14
2024-06-03
2024-06-03
2024-06-03
2024-05-29
2024-05-29
2024-04-28
2024-04-15
2024-04-13
2024-03-29
2024-03-20
2024-01-22
2024-01-11
2023-12-27
2023-12-26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