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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7-2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23〕1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8-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两个先行”,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共建共享原则,持续推进理念思路、治理方式、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变革重塑和迭代升级,加快健全职业病危害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智慧化、便捷化水平,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职业健康营商环境,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流程服务场景。

1.优化职业健康体检服务。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智慧预约机制,整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服务资源,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依托卫企预约功能模块,打通企业体检预约通道,推动体检机构预约服务信息每日更新,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便捷的体检服务。

2.优化职业健康检测服务。健全职业健康检测全过程管控机制,统一建立覆盖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流程检测系统,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流程实时受控,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为用人单位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优化职业病诊断服务。统一职业病诊断流程,优化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实现申请、诊断、鉴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让劳动者享受更优质高效的诊断服务。在浙里办“卫康在线”专区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为劳动者本人提供详细准确的职业病诊断史及健康状况。

4.优化职业病康复服务。进一步完善尘肺病康复站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患者提供在线康复预约和康复结果查询,实时掌握全省康复站运行情况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康复诊疗情况。积极探索基层尘肺病患者标准化康复治疗服务模式,提高尘肺病患者康复服务的效果。

(二)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方位管理场景。

5.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将健康理念融入用人单位运行管理全过程,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形成一批制度健全、环境健康、管理规范、防护完备、文化浓厚的健康企业。各市每年至少评选上报2个健康企业优秀案例,营造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健康企业建设的良好氛围。开展重点行业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水平。

6.推广线上培训。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模块,开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和劳动者“百万职工大培训”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风险能力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职业病诊断过程规范性培训,开发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及培训平台,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7.推广“线上问诊”。组建省级职业健康高质量专家团队,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卫企直通车模块,开通“线上问诊”渠道,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专项治理、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落实职业健康素养干预措施提供技术指导,为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咨询服务。

8.探索现场实训。探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现场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育省级示范实训基地,打造沉浸式体验区、防护实训区、文化厚植区等专业性、实战性场景,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培训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包容审慎监管场景。

9.完善风险提前化解机制。系统归集申报、检测、体检、培训及监督执法数据,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构建“一人一档”、“一企一案”,动态推送个性化风险画像,通过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实施整改,帮助用人单位补齐职业健康管理短板,形成“画像—整改—审核—解除”监管闭环,实现风险可感知、可防控。对用人单位自查发现或风险推送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改正,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消除违法违规行为成因,避免同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10.积极推行柔性执法。优化实施流程,健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展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完善集体讨论程序,在省级基础上合理合法扩展清单内容,将实践结果转化为制度规范。

(四)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创新执法场景。

11.推广非现场执法。持续拓展用人单位噪声、粉尘、毒物、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在线监测监控,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通过整合分析在线监测监控、协管巡查、检测等信息,推送至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触发执法人员核查处置,实现全流程“无感”监管。发挥非现场智能监管在用人单位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应用,按照“无事不扰”原则,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检查内容,推行免检或非现场检查。

12.推行分类监督执法。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差异化执法机制,通过比对用人单位管理状况、暴露风险等关键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并按照“甲、乙、丙”分类实施递增比例抽查执法。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自查自律,对市级以上正式通报的健康企业、职业健康信息提供完整、积极落实自查问题整改的用人单位,可降低用人单位分类等级。

13.推动信用监管。以公共信用为基础,结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履职能力、培训管理、服务水平等情况,对其开展星级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透明化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清单。

(五)优化提升职业健康法治场景。

14.推行行政行为码。严格对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推进实现处罚案件100%赋码运行,从监管用人单位的行为一启动即赋码,全过程一码到底、行为码入档可溯、用人单位扫码可查,实现“检查—处罚—强制—复议—诉讼”闭环链条管理,不断规范监管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受乱检查、乱处罚之扰,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15.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市县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级自由裁量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省级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市县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及过度处罚。

16.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严格执行评查工作标准,评查结果向各地公开。引入评查问题反馈纠错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等存在争议的,通过法制讨论减少和纠正执法偏差,确保案件评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辖区疾控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内部统筹协作,不断创新监管服务举措,充分调动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相关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机制保障。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内容已纳入2023年健康浙江考核。各市要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加强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三)强化信息融合。加快推进完善省“职业健康在线”建设,集成政府服务网、大数据局、申报系统、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数据,做到“一人一档”,“一企一案”和危害因素风险实时监测预警。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优化提升监管服务举措,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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