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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浙卫发〔2023〕16号
其他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23-08-3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两个先行”,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共建共享原则,持续推进理念思路、治理方式、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变革重塑和迭代升级,加快健全职业病危害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智慧化、便捷化水平,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职业健康营商环境,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流程服务场景。
1.优化职业健康体检服务。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智慧预约机制,整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服务资源,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依托卫企预约功能模块,打通企业体检预约通道,推动体检机构预约服务信息每日更新,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便捷的体检服务。
2.优化职业健康检测服务。健全职业健康检测全过程管控机制,统一建立覆盖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流程检测系统,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流程实时受控,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为用人单位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优化职业病诊断服务。统一职业病诊断流程,优化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实现申请、诊断、鉴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让劳动者享受更优质高效的诊断服务。在浙里办“卫康在线”专区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为劳动者本人提供详细准确的职业病诊断史及健康状况。
4.优化职业病康复服务。进一步完善尘肺病康复站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患者提供在线康复预约和康复结果查询,实时掌握全省康复站运行情况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康复诊疗情况。积极探索基层尘肺病患者标准化康复治疗服务模式,提高尘肺病患者康复服务的效果。
(二)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方位管理场景。
5.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将健康理念融入用人单位运行管理全过程,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形成一批制度健全、环境健康、管理规范、防护完备、文化浓厚的健康企业。各市每年至少评选上报2个健康企业优秀案例,营造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健康企业建设的良好氛围。开展重点行业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水平。
6.推广线上培训。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模块,开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和劳动者“百万职工大培训”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风险能力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职业病诊断过程规范性培训,开发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及培训平台,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7.推广“线上问诊”。组建省级职业健康高质量专家团队,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卫企直通车模块,开通“线上问诊”渠道,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专项治理、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落实职业健康素养干预措施提供技术指导,为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咨询服务。
8.探索现场实训。探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现场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育省级示范实训基地,打造沉浸式体验区、防护实训区、文化厚植区等专业性、实战性场景,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培训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包容审慎监管场景。
9.完善风险提前化解机制。系统归集申报、检测、体检、培训及监督执法数据,依托省“职业健康在线”构建“一人一档”、“一企一案”,动态推送个性化风险画像,通过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实施整改,帮助用人单位补齐职业健康管理短板,形成“画像—整改—审核—解除”监管闭环,实现风险可感知、可防控。对用人单位自查发现或风险推送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改正,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消除违法违规行为成因,避免同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10.积极推行柔性执法。优化实施流程,健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展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完善集体讨论程序,在省级基础上合理合法扩展清单内容,将实践结果转化为制度规范。
(四)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创新执法场景。
11.推广非现场执法。持续拓展用人单位噪声、粉尘、毒物、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在线监测监控,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通过整合分析在线监测监控、协管巡查、检测等信息,推送至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触发执法人员核查处置,实现全流程“无感”监管。发挥非现场智能监管在用人单位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应用,按照“无事不扰”原则,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检查内容,推行免检或非现场检查。
12.推行分类监督执法。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差异化执法机制,通过比对用人单位管理状况、暴露风险等关键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并按照“甲、乙、丙”分类实施递增比例抽查执法。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自查自律,对市级以上正式通报的健康企业、职业健康信息提供完整、积极落实自查问题整改的用人单位,可降低用人单位分类等级。
13.推动信用监管。以公共信用为基础,结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履职能力、培训管理、服务水平等情况,对其开展星级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透明化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清单。
(五)优化提升职业健康法治场景。
14.推行行政行为码。严格对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推进实现处罚案件100%赋码运行,从监管用人单位的行为一启动即赋码,全过程一码到底、行为码入档可溯、用人单位扫码可查,实现“检查—处罚—强制—复议—诉讼”闭环链条管理,不断规范监管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受乱检查、乱处罚之扰,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15.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市县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级自由裁量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省级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市县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及过度处罚。
16.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严格执行评查工作标准,评查结果向各地公开。引入评查问题反馈纠错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等存在争议的,通过法制讨论减少和纠正执法偏差,确保案件评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辖区疾控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内部统筹协作,不断创新监管服务举措,充分调动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相关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机制保障。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内容已纳入2023年健康浙江考核。各市要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加强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三)强化信息融合。加快推进完善省“职业健康在线”建设,集成政府服务网、大数据局、申报系统、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数据,做到“一人一档”,“一企一案”和危害因素风险实时监测预警。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优化提升监管服务举措,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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