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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2018年调整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银价发[2018]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银川市2018年调整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银价发[2018]92号

2018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医改办、各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和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医改办《关于印发全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26号)的要求,为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予以完善。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本次项目调整主要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适当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诊查、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和较低的床位费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在医疗服务项目升降平衡中,保证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保证群众的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银川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明细表(调高部分)、附件2银川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明细表(调低部分),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的项目中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一并进行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
  本次项目价格的B类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二级公立医院,C类标准适用于县二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所,C类收费标准下浮1O%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
  本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可下浮确定本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实施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做好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做好医疗服务收入情况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此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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