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50号
2018年12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收入补偿机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范围
根据北京医改协调小组会议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在京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二、改革目标
本次医耗联动综合改革要坚持改革与改善、改革与监管、改革与保障同步推进,主要内容是“一降低、一提升、一取消、一采购、一改善”。其中,“一降低”是指降低医用设备检验项目价格;“一提升”是指提升中医、病理、康复、精神、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取消”是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一采购”是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一改善”是指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
通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行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为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腾出空间,从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本市中医、病理、康复、精神、手术等5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验项目价格,优化调整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在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医疗机构由资源消耗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
(三)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和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在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行带量采购,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价格,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继续实施心内血管支架等六类医用耗材京津冀联合采购,研究推动逐步扩大三地联合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四)改善医疗服务。推广预约诊疗,改进急诊急救服务,积极推进就诊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完善分级诊疗,建设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医联体服务点,推广“智慧家医”,提升群众就医便利度。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严厉打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维护就医秩序。推广多学科诊疗,提升护理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体验。
(五)加强综合监管和绩效考评。各有关单位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围绕医疗服务、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在社会效益、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绩效考评,完善以绩效考评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入开展医德医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加大医疗保障和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同步研究完善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发展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北京医改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协同发力、平稳推进;市卫生健康委、市医改办承担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有关单位要综合研判、深入分析改革实施过程中本领域存在的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改革实施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负责加强价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市医保局负责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针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措施,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和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改善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违法行为。市药监局负责加强对药品、耗材的质量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提出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科学核定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次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测和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情况开展监测,明确监测指标、监测对象及监测办法,定期形成监测报告。适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改革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价,及时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预期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