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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津医保局发〔2023〕45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3-05-25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天津市医保局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冠病毒“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论证,我市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价格。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最高限价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3元,混合检测价格每人份不高于3元。新冠病毒抗体检测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14元,单独使用IgG或IgM试剂盒检测,每个抗体不超过每项11元。上述价格为政府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六、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参照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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