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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做好医疗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21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加快推进,全省进入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和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环节,医疗就诊需求将迎来较大增长。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强疫情期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诊收治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坚决树立“全覆盖、无死角”的理念,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工作,要独立设区,与普通病区完全分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拒治发热病人。从事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发热病人筛查力度,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制定规范的预检分诊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快推进门急诊就诊流程再造,配备消毒隔离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设置清晰的预检分诊标识,提高预检分诊能力。接诊要注意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热患者要做好隔离处置工作,疑似和确诊患者要按照“四早”“四集中”原则及时处置或转运救治,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分类保障需求
    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对急危重症患者,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对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对于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宜继续提供的,应当告知患者到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要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坚守母婴安全底线。对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获得患者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
    三、强化院感防控
    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分区管理,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聚焦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重点领域,做到通风好、布局合理、洁污分开,尽量减少人员集聚。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坚决防止院内感染发生。要加强医务人员调配和医用物资储备,正确使用医用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四、加强组织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控工作。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主动服从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重点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社会办医分会要充分发挥学协会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围绕新冠病毒相关基础知识、诊疗方案、病例发现与报告、院内感染和个人防护、病例转运、患者费用保障等重点内容,对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处置新冠肺炎疫情的能力。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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