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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项措施”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1-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九项措施”组织全系统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农贸市场和超市监督检查。禁止农贸市场和超市野生动物交易。加强农贸市场活禽销售监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和超市开办者加强卫生管理,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二、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禁止餐饮单位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对以经营野味为特色的餐饮单位进行全覆盖、持续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价格巡查、检查和提醒告诫,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四、加强疫情防控药品用品监管。加强对零售药店、中药材市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全面做好抗肺炎病毒药品、国药准字消毒药品、体温计、医用口罩等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强化应急物资质量保障。
    五、加强计量检测校准。对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安装的红外线测温仪、手持红外线测温仪等仪器设备免费检测校准,保障数据准确可靠。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坚决做到快接、快查、快结、快反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无照无证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三无”口罩、不合格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加强疫情防控产品广告监测,禁止发布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对发现的违法广告第一时间责令停止发布,依法依规快速处理。
    九、加强消费引导。发布消费提醒和消费提示,增强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不接触野生动物、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肉类、蛋类食物要彻底煮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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