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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03-17

发文字号

国药管注[2000]8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

  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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