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开发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开管[2018]70号
2018年11月7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
《廊坊开发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6次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开发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防止危害师生身体健康的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规模较小,且无就餐场所的简易食堂称为伙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学校供餐的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伙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文教卫生局负责所属中小学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东方大学城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大专院校食品安全的指导检查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第五条 文教卫生局应督促所属学校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发展规划,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 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东方大学城管委会应协助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做好食品安全发展规划,争取扶持政策,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有清真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经济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学校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学校经营场所内公示。
第九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如果引进餐饮服务单位的,学校要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及有关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要取得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学校每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信息反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加工场所的布局和设施条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场所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面积应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具备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二十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四、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都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第二十七条 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应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食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三十二条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外购即时冷食;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学校食堂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食品贮存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销毁。
第三十六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安全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章 食品留样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第九章 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三十八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第三十九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文教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管委会。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年度等级要在显著位置标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建立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把学校食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重点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情况,针对问题较多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