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5]51号
2015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精神卫生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河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冀政办字[2015]140号)和《石家庄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5]39号),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健全救治救助制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升心理卫生服务能力,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积极营造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80%的乡镇(街道)成立由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参加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80%的村(居)委会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2.机构建设。加强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健全市、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县(市)、区重点建设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在县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精神科或精神心理门诊,消除精神卫生服务“空白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的办医格局。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3.队伍建设。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350名,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5名。每个乡镇(街道)基层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每名县级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个学时的市级(含)以上培训。加强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师培养,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管理机制,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加强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立标准化心理卫生工作室,为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市级开通一条心理援助热线,建立一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将心理援助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为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心理援助支持。
6.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公众对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在城市、农村分别达到85%、75%。
7.康复工作体系建设。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卫生康复托管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8.重点场所精神卫生工作。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保健工作;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9.科研教学。整合省会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一批在国家、省、市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形成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研水平,推进成果转化。积极沟通高等院校,建立精神卫生临床教学实习和进修培训基地。
10.考核评估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各部门考核评估方式,研究制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精神卫生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落实工作规划目标任务的综合评价,有效提高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服务管理、救治救助和康复服务工作
1.建立患者集中筛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开展日常患者筛查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线索搜集、筛查诊断、服务管理和风险等级评估等工作,准确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2.做好日常登记报告。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要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做好诊断复核,或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发病报告信息系统,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服务管理。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工作,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及规范管理。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和村(居)关爱帮扶小组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和生活中的难题。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患者,由公安部门送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4.加强救治救助
(1)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资源,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病保障范围,享受慢病门诊待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在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规范治疗的,实行出院即报,报销比例不低于70%。
(2)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资助其参保参合。参保(合)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报销和社会救助后的自付部分,按照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实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救助,实现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零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在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3)完善优抚救助救治福利制度。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以及其他部门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经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以及其他部门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对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集中托管实施救治救助。
5.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完善康复机构建设,建立一所规范性的精神卫生康复托管机构。将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建设内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要将符合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费用负担。
(二)积极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务人员开展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县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对帮扶,培训医务人员。各学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2.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工作队伍知识结构不断更新、诊疗水平不断提高,特别要提高工作队伍教学水平,能够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3.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有条件的县(市)、区重点建设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在县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精神科或精神心理门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至少要与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4.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领域中的作用,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5.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全市精神障碍发病规律、分布特征等,为全市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三)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将心理援助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市精神卫生中心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每年至少组织2次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心理健康指导的能力,并对有需求的居民转介心理咨询。
3.用人单位要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各类学校应当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协调联动机制。
(四)加强服务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
1.各级政府要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健全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乡镇(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紧密协调配合,共同为患者服务。
2.教育部门要加强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在医学教育中保证医学心理学相关课程的课时。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
3.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基础与能力建设,消除精神卫生服务“空白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专门机构承担精神卫生的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组织精神卫生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市级强制医疗机构建设,并为其运转提供必要的保障。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防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做好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和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积极探索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治疗工作的政策、措施。
5.夯实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基础。深入开展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单位的对口帮扶指导工作,形成专业医生对基层精神障碍防治医生的一对多、点对点的技术支持格局,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线索调查、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形成“急慢分治、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
(五)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残联等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托严重精神障碍管理防治网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制度,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1.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
2.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营造关心精神障碍患者、关注公众心理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规划内容,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有效整合资源,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职尽责。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制度。
(四)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畅通晋升渠道,稳定工作队伍。
(五)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加强科学研究。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订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四、督导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上半年,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上半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