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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储备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09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9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储备库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5]18号

2015年9月9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我省将继续实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以师带徒方式传承学术、培育人才。为选拔新一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拟建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医药卫生系统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
  5.符合条件的河北省名中医可优先遴选为指导老师。
  6.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遴选条件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二、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并填写《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推荐3至4名继承人,经所在单位推荐,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储备库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继承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继承人申报表》(附件2),经指导老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并统一组织中医药经典理论考核。根据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和考核成绩,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为同一地区。

  三、其他事项
  (一)建好储备库,遴选好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条件进行遴选,并于2015年10月7日前将《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继承人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基本情况表》(附件3)一份报送我局中药处,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得同时参加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等其他项目。

  联系人:窦颖 高春玲
  电话:0311-66165309,66165311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309房间
  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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