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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4-24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29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1-04-24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生部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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