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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4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8)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属省管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是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具体举措,对于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互联网诊疗准入和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准入管理

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设置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以及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向其或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各级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要按照依法、简化、方便、高效的原则,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准入流程,明确提供申请材料清单,规范审核准入服务。

三、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医疗机构审批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自觉按《通知》要求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和互联网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患者隐私保护。

四、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建设“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重点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信息安全等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通过分级部署的“监管平台”对属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实时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根据“监管平台”发布的统一业务规范和信息标准,与“监管平台”采用数据接口或调用服务插件等方式进行信息对接交换。“监管平台”建成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审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及时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和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相关链接: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94q/201809/c6c9dab0b00c4902a5e0561bbf0581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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