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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修改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消毒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修改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消毒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2018年2月9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消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现就做好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一、强化认识,加大宣贯力度
  此次对《实施细则》《办法》进行修改,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践行十九大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及时组织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办法》修改内容,准确把握新要求,抓好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为《实施细则》《办法》的有效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简政放权,做好企业服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同时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修改后的《办法》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时限缩短为“二十日”,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换证时间修改为“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同时对消毒产品检验活动开展进行了规定。各地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肃纪律、督导考核等措施,督促各地按照《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增强服务意识,坚决避免变相审批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在卫生许可申请、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等环节的指导,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范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提高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管科学性和执法公正性。加强监督抽检结果应用,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单位,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检查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和诚信四川平台推送工作,充分发挥诚信体系惩戒作用,使违法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落实整改的同时,要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指导帮助服务,促进管理规范化,保障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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