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川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1]220号
2011年6月28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13日,根据中央编办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规定,四川省编委会印发了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以下简称
《通知》),调整完善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省安全监管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6年省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10年省政府批准在省安全监管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之后,完善我省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
要努力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州)、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职,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家具、石英砂、石棉三个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按照
《通知》规定,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在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四、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五、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职责调整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掌握职责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顺利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等职责的交接工作。要参照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做法,建立市、县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