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9]73号
2019年4月2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我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8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七)各地市对2018年没有处罚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稽查工作,规范地方监督机构执法办案工作,并形成专项总结。
二、任务抽取与下达
2019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分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抽取下发、人工组织两种形式。通过信息报告系统抽取的任务,按照12%的比例抽取,一次性下发。部分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抽查任务,采用人工组织的形式开展(详见各专业计划)。
三、任务日常管理
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监督抽查任务的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任务关闭、移交、重开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卫生监督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黑卫监局函[2019]7号)的规定执行。
四、及时公开结果
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指专人负责,分解落实责任。特别是要把开展好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查作为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张庆伟书记部署和要求的具体措施,结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狠抓落实。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专业计划(详见附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定期跟踪、调研督促等工作,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支持,加大保障力度。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农垦、森工系统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在相应监管权转交地方之前,要继续开展抽查工作。
省本级的抽查任务,移交抽查对象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省卫生监督局要做好任务移交工作。
(三)注重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1.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2.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3.各地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4.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开展随机抽查计划培训,提高执行力。
六、做好结果报告
(一)各地要按照各专业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5)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
(二)省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前和10月31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王裕健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