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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川医保发〔2020〕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2020-02-03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应对疫情各项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履行了职能使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支付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时,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认的疑似和确诊患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的医保支付范围包括现行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疑似和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疑似和确诊患者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二、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跨省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从预付资金中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疫情结束后先结算再统一清算;省内异地就医患者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协助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参保地以及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办机构负责核实患者参保身份等信息,做好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流行期间要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适当放宽备案条件,最大限度为患者提供方便。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与人社部门协调,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社会保障卡新(换)发、补发工作,按照尽量让患者不跑路、办理少环节的原则,向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公告社会保障卡新办、补办流程,保障省内患者能持卡结算。
三、放宽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办理时限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以及办理转移接续等业务,各地可合理延长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各地要客观分析当前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带来的影响,结合今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进度,适当延长参保时限,并协调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缴费参保业务。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四、及时维护医保目录编码
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启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疾病诊断编码和新增药品、诊疗项目过渡期编码相关工作,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维护好过渡期编码,并指导医院做好对码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对应到过渡期编码,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需要。要按照过渡期编码使用指南上传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便捷办”
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六、积极提供非接触式医保经办服务
疫情流行期间,各地医保部门要大力推广“互联网+医保”服务,推行“不见面”服务。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各项医保业务搬到线上办理,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推广“四川医保”APP,加快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普及“掌上医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各地医保部门要尽快编印疫情流行期间的医保办事指南,调整业务经办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适当延长异地就医费用、生育保险等手工报销事项的申报时限,适当延长单行支付药品处方用量时间。同时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认真做好统计和基金分析工作
各地要认真分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医保基金运行带来的影响,加强医疗费用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做好数据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从医保信息系统提取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各地在医保经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朱林梅;028-86523136,18802805126
廖 靖;028-86522695,18802805085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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