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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10-31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6]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3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鄂价农医[2016]109号

2016年10月31日

襄阳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关于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调整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襄价费字[2016]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城市公立医院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价格见附件),调价执行时间与你市市管项目调价执行时间相同。

  二、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同步实施。价格提高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三、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调价稳妥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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