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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09

发文字号

赣市食药监药[2015]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赣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09

颁发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赣市食药监药[2015]55号

2015年7月9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赣食药监办械[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全力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召回和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药械科。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赣食药监办械[2015]6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全力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召回和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联系人:赵宋云
  联系电话:0791-88158033,18170816356
  电子邮箱:4159996@qq.com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

  该产品用于医疗机构眼科手术,目前有关情况已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此不良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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