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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3-12-06

发文字号

京民养老发〔2023〕27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2023-12-06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加快完善“以院统站带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进一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7〕3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是指在农村地区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志愿互助、政府支持,让农村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就近获得运作稳定,且集聚巡视探访、生活照料、代买代缴、精神慰藉等互助类养老服务和支持的组织形式,是农村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的“神经末梢”和服务终端。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坚持“政府支持、乡镇统筹、多元参与、一村一策”的原则,就近为本土本乡老年人提供互助性养老服务。

第四条(设置标准)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原则上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设置。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按照一定的服务半径,以分片包户的方式设置1名或若干名邻里互助员,每名邻里互助员服务不超过10名老年人。

服务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村,可建立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团队,统一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服务。

第五条(建设程序) 村党组织、村委会根据本村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数量及分布状况,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申请。

乡镇政府综合考虑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分布状况、交通距离及服务能力等因素,就近确定1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支持单位,加强技能培训支持及服务指导。

经乡镇政府同意设立的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可委托基层老龄协会、志愿服务团队或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日常服务管理,建立分片包户制度。

第六条(服务主体) 邻里互助员一般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愿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低龄健康老年人担任。

邻里互助员经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兼职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第七条(服务对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高龄、独居、失能及其他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或其家庭。对于农村双高龄家庭、“以老养残”家庭,应当纳入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对象。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对象与驿站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不可重复,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一种服务。

第八条(服务内容) 各区结合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邻里互助养老服务清单。服务清单基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探视问候、助餐助行、助洁助浴、清洁卫生、农事帮忙、代购代缴、临时陪伴、电子产品使用指导、安全提醒、应急联系等互助服务;特色内容由各区和乡镇确定,邻里互助员不断拓展。鼓励各区、乡镇在基层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并动态更新服务清单。

邻里互助员在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安排和见证下,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等因素,按照“一户一策”思路,协商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上门提供互助服务时,应如实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需求等服务情况。

    第九条(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邻里互助员应及时向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报告,由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服务终止申请;村党组织、村委会同意终止服务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备。

1.服务对象离开现居住地(15日及以上)、去世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服务的。

2.服务对象生活情况、身体健康发生重大变化,互助服务无法满足其照护需求的。

3.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服务终止申请的。

4.服务对象存在辱骂邻里互助员等不当情形。

5.其他无法持续开展服务的情形。

第十条(权利义务) 邻里互助员和服务对象应通过签订互助养老服务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邻里互助员应秉承志愿服务和助老为乐精神,尊重服务对象,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按照约定和承诺提供互助服务,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反映服务对象需求诉求。

服务对象应支持配合邻里互助员开展服务,并对服务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一条(纠纷化解) 各区民政局、乡镇政府及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承接主体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邻里互助员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互助养老服务协议或承诺书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出面协调解决;依然难以解决的,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应为邻里互助员购买综合责任险,为服务对象投保老年人意外险。

第十二条(补助支持) 按照中央及我市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年度中央及我市彩票公益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按每个服务点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确定补助标准及具体方案,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增加补助支持。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运营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服务必需的成本、购买保险所需费用,也可直接奖励补贴邻里互助员。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与四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鼓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积极落实属地养老服务职能,利用村集体经济收益、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运营经费,助力农村互助养老。

第十三条(培训支持) 各区要加强邻里互助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邻里互助员纳入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范围,确保邻里互助员同等享受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政策。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要定期对邻里互助员开展政策法规、服务技能等方面培训,对互助服务给予支持指导。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政策统筹、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管工作,推进全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规范发展。

市、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并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运营状况及服务情况的检查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规划设置、运营管理及属地监管,指导所属村党组织、村委会组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遴选邻里互助员,并指导开展邻里互助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监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督促指导、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互助养老服务点及服务事项的日常检查,督促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级民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服务情况开展飞行检查抽查,加强督导。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综合平台,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及邻里互助员实行信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时信息的管理。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应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包括互助点地址、服务人员、服务对象及服务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政策衔接) 各区应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管理体系,依托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信息管理平台,将邻里互助员的服务时长计入时间币,鼓励更多农村志愿者更持久地参与互助养老服务,同时推动时间银行信息管理系统与“志愿北京”等信息系统、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 鼓励各区利用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开展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鼓励支持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对老年人自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并设置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为分散特困人员、独居老人提供相对集中的生活照料服务,实现农村老年人互相帮扶、抱团取暖。

鼓励发展养老志愿服务,支持建立以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主动帮扶照护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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