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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惠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4

颁发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14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局、分局要立即开展辖区内疫苗经营使用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惠州市基层疫苗流通监管专项检查记录表》项目内容如实填报现场检查情况。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严格药品购销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疫苗经营、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经营、使用疫苗,确保疫苗购销渠道和储存运输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购销和使用记录完整真实。

  三、严禁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从业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疫苗的购销、配送等相关活动;严禁疫苗门诊未经许可使用疫苗类产品。如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疫苗的,按《通知》要求从严查处。

  四、各县(区)局、分局要将疫苗流通作为日常检查的内容,强化流通渠道安全监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疫苗行为的,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并立即向市局报告,同时注意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请各县(区)于11月27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同时填报《惠州市基层疫苗流通监管专项检查汇总表》。

  联系人:黎纬韬 联系电话:0752-28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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