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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19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9]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13号

2019年2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基金预拨制度,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三)主要目标。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使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实现患者医疗负担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药品生产企业收益增加、医疗机构成本下降的共赢目标。

  二、实施范围
  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西安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中选药品的带量采购。
  1.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中选品种的采购主体。按照明确的中选品种年度约定采用量,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依法合规与中标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畅通采购渠道。建立中选品种采购使用简易程序,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药事委员会评审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市属短缺药品配送基地配送,从而达到优先采购、合理应用的目标。(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3.落实采购任务。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情况监测,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完善约谈、通报和惩罚违规医疗机构的措施,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合,从而保证约定采用量的顺利完成。在每月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医疗机构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需采购省药采平台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二)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1.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大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实施对中选药品的全覆盖现场检查,适当增加检测频次,确保每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和药品使用单位不出现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建立监测和短缺预警。将国家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发挥市属短缺药品配送基地监测作用,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的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省试点工作小组。(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三)确保中选药品及时结算。
  1.实施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协议供货期结束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清算结账,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而降低药企交易成本,如因医疗机构不及时结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的,要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要监测医疗机构回款时间并将其列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四)完善医保配套政策。
  1.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的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2.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从而进一步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加大医疗机构督导。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从行风建设、合理用药、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等方面入手,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考核、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审核、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2.开展采购和使用监测。通过省药采平台市级监督管理系统监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配备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率、使用量进行过程管控,发挥“一平台、一系统”的功能,对于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3.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将是否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目标和合理优先使用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内容,同时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2月15日)。
  制定《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整体谋划、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出台配套政策阶段(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25日)。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结合自身业务于2019年2月15日前出台相关保障试点工作落地的配套支持政策,并完善相关网络系统建设。
  市卫生健康委2月25日前将约定采购指标分解至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并督促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三)试运行阶段(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4日)。
  各医疗机构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运行工作,各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积极协调,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阶段(2019年3月25日起)。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五)总结经验(2020年2月底前)。
  对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为推进试点工作和完善相关政策积累经验。

  五、保障措施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是三医联动的重点难点。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克服机构改革期间存在的困难,勇于担当、主动协调、认真组织,确保中选结果的顺利执行。
  (一)提高认识。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二)密切配合。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确保试点工作的有效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沟通,紧密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承担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预付药款管理等工作,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基金结余留用、预付药款有关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督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细化中选品种使用措施,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确保完成用量;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建立质量问题处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
  关注舆情,加强正向宣传,强化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四)加强督导。
  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试点工作进展,并及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确保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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