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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河北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地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7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河北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地验收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7]51号

2017年4月27日

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北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传承工作室”)的评估与管理,按照《关于开展河北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7]36号)要求,我局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2017年5月15-19日。

  二、验收对象
  建设期满的省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

  三、验收程序
  (一)听取各传承工作室负责人关于传承工作室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ppt形式,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二)专家组质询。
  (三)集中审阅传承工作室建设情况相关资料。
  (四)实地检查。由专家组根据《河北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评分表》,对建设期满的传承工作室进行打分。
  (五)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局要高度重视,配合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负责通知到相关医院,督促各医院做好准备工作。
  (二)此次验收涉及地区较多,我局分别派出三组专家同时进行验收,请各市、各单位在5月8日前主动与专家组联络员取得联系,沟通确定验收时间及行程安排,务必确保在5月19日前完成验收(验收分组情况见附件)。
  (三)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局负责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2009-2017年国家级和省级传承工作室负责人须到现场参加验收。
  (四)专家组验收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等活动。专家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由我局承担。

  联系人:窦颖
  电话:0311-661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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