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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内财社规〔2023〕34号
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3-10-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盟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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