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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1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1、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可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fbya9065ea471e734a4c8f49e5e4ad3ca83c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WS01/CL0001/)首页“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从“申请企业”进入,点击“经营备案业务”,进入“网络自销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提交办理备案。

  2、申请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及附件后,自行用A4纸双面打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加盖公章,同时附带《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备案。

  3、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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