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级盐业部门政企分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33号
2019年4月16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级盐业部门政企分开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级盐业部门政企分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盐业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豫编[2017]6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省级盐业部门政企分开、职能分设,在此基础上构建省盐业总公司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整合力量打造合作开放平台,促进省盐业总公司做优做强。
二、主要原则
(一)政企分开,规范治理。原省盐务局与省盐业总公司实施政企分开,深化省盐业总公司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的企业治理体系,激发企业生机与活力。
(二)加强专营,保障民生。按照国家稳定和加强食盐专营要求,构建我省权责一致、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明确省盐业总公司功能定位,发挥食盐专营保公民健康、保市场稳定、保食盐安全的重要作用。
(三)开放合作,做优做强。省盐业总公司聚焦食盐专营、食盐供应国有主渠道的主导地位,积极开放合作,不断做大规模、提升品质,在稳定全省盐业市场、保障民生需求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实行政企分开
(一)机构职能分开。省盐业执法监督局不再承担盐业经营管理职能。省盐业总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重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相关手续。
(二)开展清产核资。做好河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总公司盐业运销公司、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技术开发中心、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运有限公司等原省盐务局(省盐业总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清产核资和人员核查工作。
(三)合理划分资产。清产核资后,原省盐务局(省盐业总公司)名下的经营性资产、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划归省盐业总公司,对中盐皓龙、中盐舞阳等企业投资的股权仍归属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执法监督局办公性房产及所属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全省盐业追溯体系建设平台)等政策公益性资产划归省盐业执法监督局。
四、完善公司治理
(一)建立组织架构。按照国有企业改革要求,省盐业总公司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设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构建符合盐业改革精神、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企业化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要求,成立公司党组织。根据公司新的定位及经营管理需要,重设公司内部机构,理顺与其独资、控股企业关系,构建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完善与参股企业的管理关系。
(二)明确功能定位。省盐业总公司与原省盐务局政企分开后,明确为省管竞争类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政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成充满活力、市场竞争力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实体。
(三)理顺管理体制。省盐业总公司纳入省管骨干企业管理范围,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任免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党组织隶属省政府国资委党委。
(四)推进公司改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省盐业总公司改制步伐。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适当给予政策支持,精心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逐步整合全省盐业系统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环节行业优质资源,适时组建大型盐业企业集团,将其打造成总资产50亿元以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中西部地区产销一体化区域性盐业龙头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牵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加快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省盐业总公司推进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确保企业稳定和食盐安全。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积极稳妥推进。尽快开展清产核资、资产划转等各项工作,明确省盐业总公司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和党政领导班子。在政企分开过程中,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全省盐业市场稳定。
(三)加强政策支持。落实省盐业总公司改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指导省盐业总公司充分利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综合利用财政政策,支持省盐业总公司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