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3288589(微信同号)
18983288589(微信同号)
18908392210(微信同号)
18980413049
2020-02-13
/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附件1)和《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附件2)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孕产妇和儿童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孕产妇和儿童是新冠肺炎特殊的易感人群,妊娠期妇女对病毒性呼吸系统感染的炎性应急反应明显增高、病情进展快,易演变为重症,儿童在家庭集聚发病环境中易受病毒侵犯。预计全省每月应到医院接受产前检查或住院分娩等服务的孕产妇及新生儿40万人次,在当前疫情形势下面临交叉感染风险。各地要将孕产妇和儿童的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保障母婴安全的重中之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思维,以严防死守的决心和严密有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最大程度保障母婴安全,最大限度避免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有力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治合力
各地要强化各相关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家庭及个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疫情防控责任,细化孕产妇和儿童的宣传教育、家庭关爱、职业防护、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措施。宣传、广电、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阵地和专家优势,利用公众号、短信、微信、专家微博、网上孕妇学校、网上问诊、电话咨询热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孕产妇、儿童及其照护者的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妇联、总工会、红十字会、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家庭关爱,为居家休养的孕产妇排忧解难,提供生活帮助和医疗指导,对有心理干预服务需求的孕产妇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指导有生育意愿的夫妇科学备孕。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对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妇女灵活安排工作,鼓励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调休等方式加强对其关爱保护。社区、幼儿园、学校、用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儿童的协同管理机制,社区、幼儿园、学校和用工单位要将摸排中发现的有流行病学史或发热情况的孕产妇和儿童信息主动共享给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加强风险管控,实施精准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安全管理技术方案》(附件3)和《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儿童安全管理技术方案》(附件4),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方案。要针对有风险的孕产妇和儿童强化重点措施,实施精准管理。强化有风险孕产妇的登记和追踪。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和发热等临床表现的孕产妇的监测和筛查,对有风险的孕产妇提出医学隔离观察建议。助产机构应当通过微信、电话等线上联系方式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指导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妇幼保健院要建立辖区内隔离医学观察、疑似或确诊孕产妇管理台账,落实专人加强追踪管理和转诊协调,为处于医学观察隔离期,如接近预产期或因合并症、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孕产妇提前安排好具备隔离防护条件的助产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及时做好相应收治准备工作。强化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孕产妇的“一人一策一案”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疾控机构、助产机构和妇幼保健院共同做好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孕产妇的专案管理,落实“一人一策一案”管理。强化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各地要组建由当地最强产科、儿科、呼吸内科、传染科、感染科等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方案,产科医师主要负责孕产期专科情况的照护,如孕期产检、会诊、出现产科干预指征时的产科处理,以及危急重症时参与救治;当孕产妇无妇产科干预指征时,治疗由重症医学科、呼吸科等内科专业主导,产科医师协助救治。强化就诊孕产妇、儿童和产科、儿科医务人员的院感防控。各级助产机构要根据医院条件,建立隔离手术室、产房、产科和新生儿科病房设置、产科门诊及病房进出通道设置,健全预检分诊流程等院感防控措施,严防院感风险。
四、加强资源筹备,强化工作保障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无现症病例区、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四类疫情分级,制定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资源储备调配应急预案,加强资源筹备,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各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中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具备隔离和产科、新生儿科救治条件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简称“孕产妇定点医院”),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负压病房或负压手术室,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专业防控力量储备调配。对全省产科、儿科专业人员全覆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科学合理统筹疫情防控和孕产妇及儿童常规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力量,加强储备并根据防控需求有序调配。加强防控物资保障。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科室防控设施设备配备及相关物资保障,重点加强孕产妇定点医疗机构的防护物资保障。加强组织工作保障。各市(州)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力量,确定一名卫生健康委的处级干部负责,并确定一名具体干部作为肺炎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省上的工作对接和信息报送(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2月12日10点前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地要积极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安全保障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宣传报导,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关注母婴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3.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第一版)
4.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儿童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第一版)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1日
附件3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第一版)
2019年12月以来至今我国发生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简称新冠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NCP),其病原属于β属的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对人群普遍易感。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主要表现为发热、乏力、干咳,部分病例以腹泻为首要表现。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少,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肺部CT呈病毒样肺炎表现。孕产妇是该病毒的易感人群,且妊娠期妇女对病毒性呼吸系统感染的炎症应急反应性明显增高,病情进展快,尤其是中晚期妊娠,易演变为重症,需住院密切观察,国家卫健委已将此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NCP流行期间我省孕产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内外相关文件和文献资料,制定《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保健安全管理技术方案》,供应用参考。
一、健康宣教
助产机构应当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
(一)均衡饮食、适当活动
非常时期,建议均衡饮食,适当活动。每天摄入高蛋白类食物,包括鱼、肉、 蛋、奶、豆类和坚果,在平时的基础上加量;不吃野生动物;每天吃新鲜蔬菜和水果,在平时的基础上加量;适量多饮水,每天不少于1500ml;食物种类、 来源及色彩丰富多样,每天不少于20种食物;不要偏食,荤素搭配;保证充足营养,既要吃饱、又要吃好;规律作息及充足睡眠,每天保证睡眠时间不少于7小时;开展个人类型体育锻炼,每天累计时间不少于1小时,不参加群体性体育活动;NCP流行期间,建议适量补充复方维生素、矿物质及深海鱼油等保健食品。
(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保持居室空气清新,每天开窗通风次数不少于三次,每次20-30分钟,户外空气质量较差时,通风换气频次和时间应适当减少;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没有纸巾、毛巾的情况下用衣袖遮挡,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家庭成员不共用毛巾,保持家具、餐具清洁。
(三)减少聚集
疾病流行期间自觉避免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减少去人多或密闭的地方;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物品的机会;避免与呼吸道感染者以及去过疫情高发地区的人群接触;家人为密切接触者的家庭,需居家隔离的,应当与孕产妇分开居住;如必须外出时,需正确配戴合适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正确洗手
正确洗手是预防感染的有效措施之一。从公共场所返回、饭前便后,用肥皂和清水(流动水)充分洗手,没有洗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
(五)外出就医做好防护
1.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时间。
孕妇如遇突发不适时应就近选择能满足需求的、门诊量较少的医疗机构,优先做必须的、急需的医疗检查和医疗操作;就诊前做好预约和准备,熟悉医院科室布局和步骤流程,尽可能减少就诊时间。产检则选择建档医院,并提前与建档医院预约产检时间。
2.做好防护准备。
孕产妇与陪同家属均应该全程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可随身携带免洗洗手液或消毒湿巾,保持手卫生;人与人之间尽可能保持距离(至少1米)。注意防寒保暖,避免感冒。
3.及时洗手或手消毒。
接触医院门把手、门帘、医生白大褂等医院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或使用含醇类的手消毒液,如果不能及时洗手或消毒,不要接触口、鼻、眼。
4.妥善处理衣物等。
回家后妥善处理口罩,更换衣物鞋,洗手,清洗面部、五官等暴露部位。外出衣物应尽快清洗消毒,外套置于空气流通处。
(六)关于孕期CT检查
胸部放射性影像学检查,尤其是CT,对 NCP患者的病情评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很多人对孕期的肺部CT检测有顾虑。根据文献报道,孕妇接受胸部CT检查时,胎儿受到的照射剂量远低于致畸剂量。因此,对于疑似及急性期孕妇,可在充分保护腹部的情况下使用CT进行胸部检查。
二、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助产机构应加强院感防控,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急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各助产机构尽可能设置隔离病房、隔离手术间、有条件的设置负压病房或负压手术间,以备在隔离期间或等待转运至定点机构前紧急分娩而启用,避免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适当调整门急诊管理:增加预约门诊号源,优先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尽量减少患者聚集。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必要时可进行封闭管理。
(三)指导孕产妇分时段就诊,按时完善与妊娠周数密切相关的检查:不能错过时间的检查,如早期唐氏筛查、NT检查;必要的产前诊断项目,如超声排畸、糖耐量检查等检查项目。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四)对临近预产期且建档机构为NCP救治定点医院的孕产妇,要及早作出合理安排,并及时告知孕产妇,减轻其焦虑感。
三、发热孕产妇预检分诊
(一)按照新冠肺炎防治和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发热孕产妇应由设置发热门诊、具备产科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诊,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孕产妇应当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接诊。
(二)医疗机构首先进行预检分诊,测量体温并由专门人员指引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
(三)接诊流程
1.测量体温,了解发热、乏力、咳嗽、胸闷、腹泻症状,详细询问是否具有NCP感染流行病学史 ,应包括以下四种: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病原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
2.对于无明显新型冠状病毒流行学关联,且无明显呼吸道症状患者,建议进行以下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气、肝肾功、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肌酶、肌红蛋白、凝血功能。
3.对发热≥37.3℃,伴有呼吸道症状的孕产妇,应启动常规防护,除上述常规检查外还需做病毒筛查,包括血呼吸道五项病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柯萨奇病毒IgM)和咽拭子呼吸道三项病毒核酸RNA筛查(呼吸道合胞病毒、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应注意主要与以下感染及非感染性疾病鉴别,感染性疾病,如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肺炎支原体、衣原体肺炎及细菌性肺炎等;非感染性疾病,如血管炎、皮肌炎和机化性肺炎等。
4.我省系湖北以外地区,具有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进行以下处理:
(1)从孕产妇与患者第一次密切接触之日开始,居家单独隔离并密切监测孕产妇健康状态至少14日;
(2)居家隔离相应要求请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
(3)如果孕产妇出现发热、乏力、干咳、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任何NCP相关症状,则纳入疑似患者诊治流程,速联系建档医院或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检查,尽快明确诊断;
(4)除了自我监测NCP相关症状以外,还需要密切监测其产科情况,可采取正规自测血压、正规计数胎动等措施。
(5)若具有流行病学史孕产妇出现腹痛、腹胀、阴道流血、流液、头痛、眼花、心悸、胸闷、胎动异常等妇产科急症,应按 以下处理:
有流行病学史,但无NCP相关症状的孕产妇:若出现产科急症,需立即到建档医院发热门诊或者急诊科发热隔离区域就诊;
若出现NCP相关症状,且出现妇产科急症,需立即到建档医院发热门诊或有产儿科救治能力的定点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纳入疑似病例处理流程。
(6)孕产妇就诊时,发热门诊应请产科医生协助会诊并根据孕周选择相应的检查方法以评估母儿安危。
(7)有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请在就诊之前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医用外科手术口罩或N95口罩),并主动将暴露史告知医务人员。同行人员亦需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
5.根据国家卫健委NCP最新诊疗方案中诊断标准及临床分型进行诊断及临床分型。
6.对所有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住院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立即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7.发热孕产妇排除疑似后返回产科门诊进行产科及相关检查。
8.对确诊NCP的孕产妇妊娠风险均评估为红色和紫色,并按照《四川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NCP孕产妇治疗
(一)疑似或确诊NCP的孕妇应及时送往具备有效隔离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治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收入负压病房。由感染科、呼吸科、产科、ICU等多学科团队共同管理。
(二)一般治疗
1.参照国家卫健委NCP最新诊疗方案中关于一般病例的治疗。
2.抗病毒:建议使用 FDA 妊娠安全等级C类药物,尽量避免D类药物使用。可使用洛匹那韦/利托那韦(200mg /50mg,每粒)2粒,bid。
3.抗生素:选择 FDA 妊娠安全等级B类药物。如孕周<28周,以感染科治疗为主,经积极治疗得以控制,继续妊娠;如病情快速进展,需终止妊娠。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参照国家卫健委NCP最新诊疗方案中关于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2.肺炎治疗原则同感染科,吸氧,并动态观察胎儿情况,当病情严重时应以孕产妇生命安全为先,产科、感染科、ICU会诊决定药物使用,并决定终止妊娠时机。可根据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天)使用糖皮质激素。
3.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病毒感染对患者、胎儿的影响,治疗及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潜在致畸风险,同时讨论分娩方式的选择。
(四)心理干预
妊娠妇女发生焦虑和抑郁风险增加,一旦感染或疑似NCP,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症状,不利于母儿健康。应及时评估包括焦虑、抑郁、睡眠状况、自杀意念及忧虑来源,并及时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进行心理干预。
(五)终止妊娠指征及方式
NCP不是终止妊娠的指征。终止妊娠的指征取决于孕产妇的疾病状况、孕周、胎儿宫内情况等,由产科、新生儿科、感染科、ICU、呼吸科等共同评估决定。
1.病情轻,宫颈条件好,可选择阴道分娩;
2.手术终止妊娠指征:(1)胎儿窘迫;(2)病情控制不理想,呼吸困难(呼吸频率增快≥30次/分),无给氧条件,氧饱和度<93%;CT提示大面积病毒性肺炎或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不应因呼吸困难而耽误手术;(3)临产但短时间无法分娩。
3.此次新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存在母婴垂直传播尚未见报道。然而,最新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比SARS-CoV更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学特征和致病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是否通过母婴垂直传播尚不清楚。故在分娩过程中,仍应尽早夹闭和切断脐带,避免母体外周血和羊水的进入,以避免可能的垂直传播。
(六)麻醉方式
采用连续硬膜外麻醉或全麻。术中注意事项:术中注意患者血氧饱和度,建议桡动脉穿刺置管进行监测;胎儿娩出后尽早使用缩宫素等促进子宫收缩药物,有心功能不全者慎用前列腺素制剂。注意患者出入量,以免增加患者心肺负担。
(七)分娩时人员配备
建议组建多学科小组,包括产科医生、护士、新生儿科医生、感染科医生、呼吸科医生以及麻醉科医生,负责助产单位所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妇,该小组不负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妇以外的患者,以免导致医源性感染。
(八)相关地点处置
病房、产房、新生儿科、手术室,需具备负压或隔离条件,加强消毒隔离措施,以上各处所需准备隔离防护用品。建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热病房中备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专用房间、隔离产房以及隔离手术间。
(九)建议生后有条件者立即采集脐血、羊水、新生儿血清、胃液、肛门拭子或胎便,同时送检以提高检出阳性率,还可采集胎盘组织检测是否存在病毒感染所致胎盘炎改变,以明确是否存在胎盘垂直传播。对NCP孕产妇的胎盘,应按传染性疾病污物处理;当需要行胎盘组织样本检测时,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产后处理
(一)内科治疗为主(感染科、ICU、呼吸科)。
(二)每名孕产妇最多1名无感染性疾病接触史的家属陪护,陪护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三)产后不允许有访客进入病房探视。
(四)达到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后,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关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六、新生儿处理
(一)加强产儿科合作,新生儿科医生参与术前讨论,共同决定分娩时机。产科应当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提前进入分娩室/手术间做好防护和新生儿复苏准备。
(二)疑似NCP产妇产房(手术室) 分娩新生儿的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执行二级防护措施:戴 N95 口罩、帽子、护目镜、胶手套,穿工作服、 隔离服、防护服,必要时穿连体防护服。娩出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科医生进行初步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复苏后,视新生儿一般情况转入新生儿隔离留观病室或隔离观察病区。
(三)确诊NCP产妇产房(手术室)分娩新生儿的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执行三级防护措施:二级防护基础上加穿连体防护服、戴面屏、头盔。娩出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科医生进行初步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复苏后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
(四)复苏过程按《2016 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要求进行。由于尚不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存在母婴垂直传播,以及是否污染羊水,建议新生儿娩出后不必进行脐带挤压或脐带延迟结扎。
(五)疑似或确诊NCP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入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诊治病区后,隔离观察/诊治期限需隔离14天以上。由于分娩前母体的高热及低氧血症,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早产等可能性大,出生后呼吸暂停等发生风险增加,应严密监护新生儿。
(六)在新生儿和产妇未解除隔离前,应采用人工喂养,为保证解除隔离后的母乳喂养,避免发生乳腺炎,建议产妇在隔离期内仍定时排空乳房。
(七)新生儿入院后首发症状以呼吸窘迫多见,另有消化道症状、发热、心率增快、呕吐等症状,提示对这类高危儿应密切监测呼吸、体温、心率及胃肠道症状和体征,异常者早期干预。
(八)对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产妇所产新生儿,新生儿科医生需详细评估。如存在母亲产前产后发热、双胎、胎膜早破、早产、低出生体重、小于胎龄儿等高危因素,建议尽早收入新生儿隔离病房,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对症及支持治疗;根据胸片及核酸检测结果及症状,启动相应的预先干预措施,建议尽早使用静脉丙种球蛋白进行被动免疫。
七、发热、疑似或确诊孕产妇的转接诊
(一)基本要求
参考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进行转运。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时,需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孕产妇病情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具备产科和新生儿救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孕产妇,尽量避免二次转诊,并组织急救中心进行孕产妇转运。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各地按照本地区转运要求统筹安排NCP孕产妇的转运工作。
2.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消洗设施,配置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转运工作。
3.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置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4.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5.医务人员、司机转运NCP孕产妇后,须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6.转运救护车应具备转运呼吸道传染孕产妇基本条件,尽可能使用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转运时应保持密封状态,转运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处理。转运重症病例时,应随车配备必要的生命支持设备,防止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
7.医务人员对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8.转诊救护车除必备设备外,送诊医疗机构要随车配备胎心多普勒或连续电子胎心监护仪和分娩接产包等必要的接产器械和敷料,对于孕周≥28周的孕产妇,还应配备新生儿复苏器械,同时应有1名产科医生和1名护士陪同转诊。
9.转诊过程中左侧卧位或半坐位、吸氧并进行连续母儿监护、连续胎心听诊、做好记录并随时处理突发情况。
10.使用后救护车需严格清洁消毒方可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11. 孕产妇在转诊至定点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二)转运工作流程
1.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车辆及设备清洁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2.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3.医务人员、司机下班前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4.救护车清洁消毒;开窗通风;车厢及其物体表面:过氧化氢喷雾或1: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八、医务人员的防护
(一)接诊医护准入
一线医护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筛查,要求无发热、无基础疾病及进行上岗前筛查和NCP知识培训,并需要排除以下情况:包括孕妇、年龄超过55 岁、慢性疾病史(慢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肿瘤)、合并急性发热者。上岗前筛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肌酶及胸片。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NCP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筛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
(二)隔离和防护要求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所有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四点保护计划”,包括佩戴 N95 口罩、面罩或眼镜。接触病人时要穿防护服,戴上乳胶手套。“四点保护计划”必须始终贯穿整个分娩过程中,包括阴道检查,人工破膜术、会阴切开术、接生、阴道助产术及剖宫产。
(三)密切接触后医护人员的隔离观察
1.与NCP患者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应当相对隔离,避免到处走动,避免广泛接触。
2.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等症状时应当立即隔离,并进行相关检查。
3.结束NCP病区工作时,应当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血常规(关注白细胞总数、淋巴细胞计数)、CRP检查,有异常者应当接受严格隔离观察;无异常者普通隔离观察2周后上岗工作。
九、辖区孕产妇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好NCP防控的同时,加强孕产妇的管理,保障母婴安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在NCP疫情防控中网底作用,全面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信息,做好健康管理。加强与疾控部门联动配合,会同村(居)委会实施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 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将来自疫情发生地区、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进行有效管理。
(一)孕产妇管理
1.加强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院内建档孕产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孕产妇进行NCP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措施。
2.建立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台账
各社区(乡镇)在摸排有流行病学史相关人员时,须排查是否是孕产妇,发现孕产妇有流行病学史,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时,应将相关信息汇总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送至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须进一步调查了解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孕期保健及健康状况,并建立管理台账。
3.加强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管理
对尚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电话随访,指导其做好自我隔离和观察。发现有发热、咳嗽及其它异常情况者,立即报告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县(区、市)妇幼保健院立即报告县(区、市)卫健委,县(区、市)卫健委根据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具体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及防控转运要求,确定接诊医疗机构,并安排转运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医疗机构产科及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相关诊疗服务。
4.对疑似或确诊NCP的孕产妇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
强化疑似或确诊NCP孕产妇的“一人一策一案”管理。对疑似NCP孕产妇参照橙色孕产妇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如合并有其他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风险评估为红色的,按照红色进行管理。对确诊NCP孕产妇妊娠风险均评估为红色和紫色,并按照《四川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专案管理,建立救治管理档案,每日记录治疗及管理情况。对疑似或确诊NCP孕产妇,各市(州)应组织有关专家于24小时内制定诊疗及管理方案,并报送至省产急办。各市(州)应建立孕产妇新冠肺炎防控专家组,成员包括:产科、新生儿科、感染科、呼吸科、ICU等相关科室专家,指导疑似或确诊NCP孕产妇的救治。
5.做好隔离、疑似或确诊NCP孕产妇救治
各市(州)卫健委对辖区内肺炎防控定点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情况进行摸底,遴选和指定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具备隔离和产科、新生儿科救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向省卫健委报备。同时,还应对其他助产机构相关隔离防护情况一并摸底,建立辖区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产机构一览表和相关救治应急预案。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孕产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孕产妇病情综合评估,将孕产妇转诊至具备产科和新生儿科救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尽量避免二次转诊。对于临近预产期、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需要住院的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各地要提前安排好具备隔离防护和救治条件的助产机构,并做好准备工作。
6.建立信息报告机制
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每日向市(州)妇幼保健机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每周向省妇幼保健院报送隔离医学观察孕产妇台账及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或确诊NCP的孕产妇按照肺炎疫情防控流程报告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立即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州)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州)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立即报省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
实行疑似或确诊NCP孕产妇信息零报告制度,各市(州)妇幼保健院每日向省妇幼保健院报告辖区内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孕产妇信息。
(二)产后访视
1.在NCP流行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进行产后访视前应征得产妇和家属同意。妊娠风险评估为绿色且产时无高危者、产妇或其家属拒绝入户访视者,可进行电话或视频访视,访视时应了解产妇及新生儿情况,做好健康宣教,并如实做好有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指导产妇及时就诊。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人员进行入户访视时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应按要求配备口罩、手套、免洗消毒液,使用相关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3.对尚在隔离期间的产妇,需进行电话或视频访视,了解产妇及新生儿情况,做好健康宣教,并如实做好有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按照第九条第(一)项第3条进行处理。
附件4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儿童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第一版)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我省儿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内外相关文件及文献资料,制定《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儿童安全管理技术方案》,供应用参考。
一、居家儿童安全管理
(一)婴儿居家护理与疾病防护
1.保持居室通风,生活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用过的纸巾、尿片等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
2.家庭观察:每天早晚各测体温1 次,并记录在册;记录喂养及呼吸情况。若出现发热或吃奶差、吐呛奶、精神反应差、气促、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3.家庭预防性物品消毒:台面、婴儿床等新生儿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地面、日常的织物(如毛巾、衣物、被罩等)可用含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4.母乳喂养:母亲哺乳时要佩戴口罩,注意手和乳房的清洁卫生。由于尚不清楚新冠状病毒是否存在于母乳中,对疑似/确诊病例不建议母乳喂养。但建议定期挤出乳汁,保证泌乳,直至排除或治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方可母乳喂养。
(二)儿童居家预防措施
1.儿童应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可能远离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2.疫情期间建议推迟或取消常规的儿童保健健康检查,儿童疫苗预防接种的建议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接种临时指南》。
3. 儿童应不到人员密集和空间密闭的场所,不走亲访友,防止与呼吸道感染者、两周内去过疫情高发地区及接触过来自疫区人员的人群接触,确需外出的正确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4.保持居室清洁,温度适宜。每日每个房间轮流通风2~3次,每次开窗通风30分钟到1小时,通风时,可将孩子转移至另一房间,注意保暖以免受凉感冒。
5.督促儿童勤洗手、勤洗脸、不乱摸,避免年幼儿童吃手,不要用手掏鼻孔,不要用手揉眼睛,告诉儿童不要碰触公共区域的物体表面(如电梯按钮等人群频繁碰触的表面)。教育或帮助儿童饭前便后、游戏玩耍、咳嗽喷嚏、接触过唾液和分泌物之后,用洗手液或肥皂流动水洗手,教会孩子七步洗手法。
6.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修指甲、勤换衣物,并保持衣物干净整洁。教导儿童如果要咳嗽或打喷嚏,应用纸巾遮住口鼻,并将污染的纸巾立刻扔进有盖的垃圾箱,用流动的清水认真洗手。如果来不及用纸巾,可以用弯曲的手肘遮挡自己的口鼻,再彻底清洗手臂。
7.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旺盛时期,需要提供充足的营养物质,多食用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新鲜的水果蔬菜,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补充维生素AD和矿物质等。多饮水,不吃野生动物,所有肉类烹饪熟透才能进食,所有饮食用具消毒。生活作息规律,睡眠充足,均衡营养,培养良好饮食行为,不可长时间看电视或玩电子产品,适当锻炼或活动,增强抵抗力。穿着合适,不要过度捂热或受凉。
(三)儿童外出预防措施
1.若需外出,应给儿童佩戴儿童专用的一次性口罩,尽量与无防护人员保持距离。有条件应优先选择儿童N95防病菌口罩,其次儿童外科口罩→儿童医用口罩→一次性口罩→儿童棉口罩,指导孩子正确使用口罩。密切注意儿童有无呼吸困难等不适情况,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2.外出时建议随身携带纸巾和含有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住口鼻,用来捂住口鼻或擦鼻涕的纸巾应包好并弃置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外出中不方便流水洗手时,咳嗽、打喷嚏、给儿童擦鼻涕后家长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消毒双手。
3.外出时可戴上手套,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教育儿童外出时不要到处乱摸,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
4.外出回家后,儿童应注意清洁顺序:洗手→取口罩→脱衣服换鞋→认真洗手→清洁面部,如果儿童配合,再清洗鼻腔和漱口。外出时穿戴的衣物、手套、携带的物品,如怀疑有沾染病毒可能(如发热门诊就诊),应及时清洁消毒。外出回家后家长清洁顺序:①家长先更换自己和儿童外衣;②家长洗手,再帮儿童洗手;③家长再洗手;④家长换衣洗手后方可与儿童接触。
(四)儿童疾病处理措施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若儿童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先确定是否存在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者是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或者是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者是有聚集性发病。如果有上述流行病学史,需前往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如果没有明确的上述流行病学史,呼吸平稳,无呼吸困难,无明显食欲变差,精神尚可,先居家监测儿童体温,按正常的呼吸道感染疾病治疗,若症状无缓解,进行性加重,精神状态变差,呼吸急促,建议就近到开设儿科门诊的医院就诊,遵医嘱按预检分诊流程检查治疗。
前往就医时的个人防护注意事项请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众就医临时指南》。
(五)家长或照护者预防措施
1.家长或照护者应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护知识,知晓婴儿居家隔离措施、家庭护理及观察要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暂停新生儿病房探视和送母乳或捐赠母乳等事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签署告知书或需要办理出院的家长,须经医院统一监测排查后方可。
2.家长应尽量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外出回家后更换衣物和鞋,彻底全身洗漱清洁再接触儿童。
3.主动戴口罩,自己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将口鼻完全遮住,如果来不及用纸巾,应将手肘遮挡自己的口鼻,再彻底清洗手臂,并将用过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内,流动水洗手。
4.儿童的物品、玩具和餐具定期消毒。避免与儿童共用毛巾、水杯。建议儿童有固定的餐具,家庭提倡分餐;如不能实现分餐,建议家庭其他成员使用公筷公勺。每顿饭后仔细清洗餐具,对耐热的物品建议蒸锅开锅后,蒸十分钟。
5.不对孩子呼气、喘气,不要用嘴尝试或咀嚼食物后喂食儿童(包括不要用嘴吹凉食物后给儿童喂食)。
6.做好家庭清洁消毒。每日用酒精消毒擦拭门把手等物体表面,家长频繁使用的手机、钥匙等需每日清洁消毒。保持地面清洁干燥,不要有潮湿的角落,避免病毒细菌滋生,家庭可使用含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每天拖地1~2次。
7.当儿童的家长或者照护者出现发热、干咳、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在家中也应该佩戴口罩,并进行居家隔离,如症状持续加重,立即到定点医院就诊。建议家长或照护者与儿童脱离接触直至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所有症状消失,隔离期间儿童应暂时交由其他可靠照护者照顾。
二、机构儿童安全管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值班值守,规范分诊救治,落实报告制度,强化院感防控。针对家长、儿童做好健康宣教。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儿童保健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暂停与儿童相关的集体性活动。
1.落实分诊与转诊制度。开设有儿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区域设置普通儿童就诊门诊和发热门诊(诊室),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执行发热儿童接诊、筛查流程,加强发热儿童预检分诊、登记、报告等工作,做好病例排查,及时识别可疑病例,认真落实发热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做好临床诊疗工作,一旦发现疑似病例,需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将病例转诊到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儿童隔离病区,新冠肺炎救治专家组成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儿科医生,治疗方案由发热病房医生及儿科医生共同确定。
2.强化院感防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院感控制管理,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医疗操作可能传播的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严防医务人员感染事件发生。要强化院内疾病人群与健康人群就诊区域隔离分流,加强儿科病室管理,减少家属陪护,暂停病房探视和新生儿陪护。
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医务人员全面开展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对门诊、急诊、检验科等重点岗位医务人员要开展培训效果考核评估,确保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
(二)托幼园(所)
1.加强感染管理。托幼园(所)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障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最新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建立防控工作体系,在开学前做好疫情排查、园区消毒、防护用品配备、健康教育等准备工作。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制度、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学后应严格晨检及全日健康检查,做好因病缺勤的登记和追踪。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的患儿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了解教职员工和儿童健康情况,实行“日报告”、“零报告”,每天根据防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托幼园(所)应落实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的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调查处置等工作。
2.做好清洁消毒管理。加强托幼园(所)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儿童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处理患儿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做好终末消毒。由于目前尚未有新型冠状病毒儿童流行病学相关具体数据,故建议暂不进行托幼园(所)托管服务。
三、辖区儿童安全管理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系,加强对辖区儿童保健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做好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幼机构人员疫情防控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有流行病学史尚在隔离期间的儿童,应按照国家最新版本的有关新冠肺炎诊疗、防控方案及有关指南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部署要求,指导家长或照护者做好儿童的隔离观察。对辖区内儿童家长或照护者进行预防新冠肺炎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指导儿童家长或照护者科学认识,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儿童信息,做好社区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会同城乡社区组织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将来自疫情发生地区、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儿童作为重点人群,加强发热和症状检测,进行有效管理。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和新媒体作用,借助“互联网+医疗健康”优势,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儿童及其照护者开展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鼓励以互联网形式,通过开设“网上问诊”、“发热门诊”等服务板块,开展儿童保健在线咨询和指导。
Pharma CMC2024-10-15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8-21
数屿医械2024-06-24
数屿医械2024-06-13
数屿医械2024-05-30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5-27
药事纵横2024-02-28
药通社2023-12-26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3-12-13
药通社2023-06-25
2021-09-30
2020-08-25
2020-08-25
2020-08-24
2020-08-24
2020-08-21
2020-08-20
2020-08-19
2020-08-18
2020-08-17
2020-08-14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7-31
2020-07-30
2020-07-15
2020-06-28
2020-05-22
2020-03-24
2020-03-04
2020-03-03
2020-02-21
2020-02-21
2020-02-21
2020-02-15
2020-02-13
2020-02-03
2020-01-29
2020-07-31
2020-07-30
2020-07-16
2020-07-15
2020-07-13
2020-06-28
2020-05-22
2020-03-24
2020-03-07
2020-03-04
2020-03-03
2020-02-25
2020-02-25
2020-02-21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