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政办[2017]83号
2017年5月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源头治理,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粉尘和毒物危害超标严重。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法治意识不强,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全省有5家乙级职业技术服务机构、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除西宁市外,其他市(州)均未设立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信息监测与统计、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监测诊断设备和现场执法装备严重缺乏,基层监管力量亟待加强。四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给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职业病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亟需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企业,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化中小微企业和流动农民工的职业性尘肺病与化学中毒防治,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坚持落实责任,综合施策。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全面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者个人职业防护,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3.坚持依法防控,强化监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理念,坚持抓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抓职业病防治工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职业卫生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效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4.坚持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水平。强化预防、诊断、鉴定、救治和康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和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完善保障救助制度。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规范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大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全面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摸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2.有效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基本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市、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4.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市(州),原则上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主要职业病诊断工作,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重点市(州)至少设立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不断提升职业病监测能力。健全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90%的县(市、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规定报告检查情况,报告率达到90%,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报告职业病诊断情况,报告率达到90%,不断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
6.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控工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7.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的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监[2016]33号)要求,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基本摸清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完善职业病危害卫生信息统计系统。
2.强化职业病危害治理。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源头控制,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立项,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
3.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5.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范围,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为提高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根据我省实际,在市、县级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逐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体系。
2.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县级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3.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提高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储备。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培训力度。
4.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市场导向,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健康持续发展。
5.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实现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信息等数据,逐步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推进项目工作,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加强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着重开展对矽尘、煤尘、水泥粉尘、氟及其化合物、苯、铅、石棉和噪声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导致的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苯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石棉肺、间皮瘤和噪声聋等职业病的监测和专项调查,系统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四)完善保障机制,落实保障救助措施。
1.大力推进
《劳动合同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
2.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3.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4.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五)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
1.强化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参与,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2.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
3.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将“健康企业”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启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职业健康问题。
(六)推动科学研究,加强经验交流与合作。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的职业病危害识别、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以及职业健康损害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求,深入研究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快速检测等技术,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推进医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探索和推广有效防治技术。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强同其他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省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辖区职业病危害实际,制定本级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核查,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部门职能,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指导目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我省产业政策,推进全省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助推全省职业病防治水平逐步提升。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产学研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研发,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障待遇。
国资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机构必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级政府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政府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针对我省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责令关闭。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的培训,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质量控制,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行为,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工作情况,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不受损害。
五、督导与评估
省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对本规划组织实施开展终期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各地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分步实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