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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与GSP认证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市[20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31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与GSP认证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食药监市[2014]65号

2014年12月31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实施云南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云食药监督市[2014]16号)要求,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积极申报GSP认证,截至目前,省局已受理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申请84家,占应认证企业数量的15.5%。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进行资料审核企业168家,占应认证企业数量的31%。为推进GSP认证管理工作,保障我省药品正常供应,降低行业风险,结合云南省GSP认证工作实际进度,现将我省申报GSP认证工作进度情况通报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通过药品GSP现场检查但尚未取得认证证书,以及通过现场检查但尚处于落实整改阶段的企业,在取得省局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可继续经营。

  二、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GSP认证,由于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尚未结束,未正式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在省局作出认证结论前,允许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请各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三、请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4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一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申报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督促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报省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请督促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认证审评中心提交认证申报资料。凡因企业未及时申报致使《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的,不再办理延期经营手续。

  五、鉴于近期省内药品经营企业集中申报GSP认证,请各级认证审评机构集中力量,加强GSP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GSP认证工作总体计划,全面高效完成我省GSP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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