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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药品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7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药品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4号

2015年1月7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凡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实现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产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纳入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比例和限额
  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发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对每个病种支付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人/年。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内,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纳入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药品目录管理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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