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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3

发文字号

苏价医[2018]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0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苏价医[2018]154号

2018年10月2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增部分远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8]51号),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门诊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远程会诊(编码111101)、远程诊断(编码111103)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的医疗机构类别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

  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地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扩大影响,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方便患者就近诊疗。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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