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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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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云南省
现行有效
2023-09-28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规定筹资标准
(一)提升居民医保保障能力。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也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80元。
(二)落实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补助政策规定,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我省按照8:2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实行省级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具体是: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和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统筹地区各级财政要按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落实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定额资助。
1.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2.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
3.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
4.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按照每人9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三、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25日。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切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
(一)扎实开展医保全民参保攻坚专项行动,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持续做好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校特别是职业学校和民办高校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充分挖掘扩面潜力。
(二)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精准掌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口底数,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医保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特殊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
(三)重点做好新生儿“落地即参保”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新生儿参保规定,通过统一部署的新生儿参保缴费系统模块,实现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线上方式“自主办”、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保障持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直接结算,实现参保缴费及时高效,待遇及时兑现。
四、持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持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一)多渠道畅通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参保缴费办理方式,持续强化对参保人自主参保登记及缴费操作办理的宣传,按照“线上为主,线下兜底”的缴费模式,引导参保人积极采用便捷高效的线上方式进行缴费,现金征收的方式要做为满足缴费人特殊需求的有效措施。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一步落实统筹地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并逐步扩大到省域内。
(三)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医疗费用事中事后审核,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扩展宣传渠道,大力推进医保政策和参保缴费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医院“五进”专题宣传活动,扩大医保政策、参保缴费和医保经办服务知晓率,多措并举做好全民参保宣传动员。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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